(福建省)关于下达2012年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4/17 |
颁布日期: |
2012/04/17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4/17 |
颁布日期: |
2012/04/17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达2012年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
(闽海渔〔2012〕133号)
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企事业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通知》(闽政文〔2012〕114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下达2012年全省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对照标准和要求,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与全省开展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有机结合起来,促使渔业船舶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渔业船舶达标,进一步提升我省渔业船舶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监管能力。要严格按照省厅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范围、达标时限、达标等级、工作重心和考核要求,不断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对尚未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或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其尽快启动实施,加快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度。省厅将渔船标准化建设作为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动,所占比重为30%,确保在年内实现全省80%以上渔业船舶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184KW以上渔业船舶全部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的目标任务。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当地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监管和船东责任主体”的责任机制,真正把渔业安全生产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总体规划,真正做到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强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排查、治理渔业船舶安全隐患,加大港口检查和海上巡查力度,重点抓渔船编队生产、值班瞭望、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上岗、船载终端开启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禁止有隐患的渔船带病出海生产。二是开展安全大检查工作。在重点时段、重点水域适时集中开展渔业安全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检查,特别要严肃查处渔船超航区、超风级、超载航行作业以及不按规定实施法定检验、进出港签证等行为。同时,结合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护渔2012”、“打非治违”以及“三无”船舶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海上安全生产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经营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三、强化安全预警应急处置。一是完善预警应急救援机制。要针对季节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突出重点,做到春防雾、夏防台、秋冬防风浪、节假日防渔船载客。特别在寒潮、大风、大浪和大雾等极端天气多发时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海洋预报台要密切关注天气和海浪变化情况,及时通过岸台、广播和手机短信等渠道将大风、海浪和风暴潮等灾害性气象预警信息通知到渔船,并督促渔民高度重视,提高警惕,及时采取相关安全防范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强化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接到险情报告,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一旦发生水上事故能够得到迅速控制和有效救援,将损失降到最低。二是强化渔船编组联队。要充分发挥当地乡镇、居委会、渔村、渔业协会等机构和群众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渔船严格落实编队联组航行、作业制度,保证同出同归,进一步提升海上自救互救能力。三是健全完善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渔船自动识别和渔船信息化管理“三网合一”系统,加快整合沿海设区市、县及重点渔港共75个指挥平台的海上安全应急救助系统,以进一步强化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提升海上安全应急救助管理水平和能力。四是加强和规范事故调查处理。要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闽海渔〔2012〕92号),进一步规范明确有关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的程序和内容,使渔业安全事故的立案调查落实到位,违法违规责任人得到应有的惩处。
四、强化渔业安全基础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源头监管。要严格船舶检验,加大对基层船检业务的指导,44.1千瓦以上必须按检验规则要求实施实船检验。要严格渔船修造厂和救生筏许可制度,加强对规模较大、造船质量较好企业的认可,加大对救生筏质量的检查,进一步规范救生筏的安装和使用,做到“有效配置、准确安装、正确使用”。同时,根据农业部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标准化船型建设。二是继续开展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进一步提升渔船抗风浪和安全航行能力,消除安全隐患。三是探索建立渔船交易中心试点,为全省推广渔船交易中心奠定基础。建立规范、有序、健康的渔船交易市场,有利于渔业安全生产、渔业资源的养护、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渔区社会的和谐、安定。四是继续做好一线渔港监督机构的设置工作。要在人员招聘和培训上把好关,确保上岗到位后,能切实履行职责。要积极争取资金的支持。一线渔港监督机构的筹建涉及办公场所租用、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购置等各种经费开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确保一线渔港监督机构设置后能够正常、及早运转。
五、强化平安渔业创建活动。根据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的部署,持续推进“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活动,在总结2009-2010年全国“文明渔港”、2010-2011年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创建活动对于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水平和促使当政府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具有积极的作用,将“两个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下去,通过创建活动,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一是进一步加强与安监部门的协作,扎实推进“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要根据“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内容和标准,逐条逐项组织开展实施,并做好台帐的建立及归类整理工作。二是要根据创建活动内容和标准在所辖地区特别是等级渔港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省厅将对各单位开展创建全国“文明渔港”活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符合标准、开展创建工作突出的渔港做好推荐报送工作,并做好迎接农业部考核验收组的考核验收工作。同时,受表彰的4个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2个全国“文明渔港”,要做好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的抽查复核工作,再接再厉,把各方面工作做得更好,确保创建水平不降低。
六、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一是根据省“安全生产月”组委会的统一部署,省厅在6月份全面铺开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主要内容有:开展国务院40号、省政府13号文件和《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集中宣传活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6月10日在福州“五一”广场举办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等。各地可根据省厅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谋划,全力推动。要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与“打非治违”、“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海洋与渔业各类安全执法专项整治活动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认真组织开展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及技能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职务船员和“四小证”培训方面,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渔工参加培训,切实提高渔工持证上岗率和渔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三是进一步加强我省渔船涉外事件防范工作的警示教育。要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渔船涉外事件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海渔〔2011〕524号)要求,在重点渔村、敏感区域开展涉外渔事警示教育,组织人员进渔村、上渔船和入家门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广大渔民从讲政治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进入涉外海域生产作业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不必要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同时,要将2010年以来发生的几起较大以上事故以及涉外渔事案例纳入船东船长和渔业从业人员上岗前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以典型案例曝光违法违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渔民群众关注安全、珍爱生命,不断增强出海作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事故和涉外渔事纠纷的发生。
附件:2012年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数指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2012年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数指标
指标控制数
单位名称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
死亡人数 较大事故起数
全省 35 4
福州市 6 1
厦门市 1 /
漳州市 8 1
泉州市 9 1
三明市 0 /
莆田市 1 /
南平市 0 /
龙岩市 0 /
宁德市 7 1
平潭综合实验区 2 /
备 注 机动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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