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2/03/15 |
颁布日期: |
2002/03/15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2/03/15 |
颁布日期: |
2002/03/1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建设厅)
我区地处祖国西北干旱地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一些城市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缺水问题已十分突出。同时,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供水能力不足,排水服务面积小,污水处理率低;一些地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水价不合理,节水措施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加剧了城市供水不足的矛盾和水环境的污染。水的问题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自治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促进自治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多渠道保证城市供水
(一)做好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面准确掌握自治区水资源情况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编制规划时要优先考虑和安排城市用水。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规划,尽快组织制定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水资源短缺的地区要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产业结构和布局,在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挖潜,大力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基础上,依据流域规划实施跨流域调水。设市城市应在2002年、县城应在2003年完成所在地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规划;设市城市应在2003年、县城应在2004年完成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三)加强城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重点是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城市用水要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要实行地表水与地下水、主水与客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要建立枯水期应急管理制度,重点城市要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提高城市供水保障率。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递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不再新批并逐步压减地下水取水单位和取水量。要加强城市水文工作,加强水量和水质监测,为确保城市供水水源提供决策依据。要切实重视地面沉降、城市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确保城市生态环境良性发展。
(四)大力发展污水回用技术(包括中水技术),并将其纳入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提倡城市污水处理后用于农灌和绿化,有条件的地区可置换农业用水用于城市。
(五)加快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重点解决供水不足、水质不好等问题。各城市要把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放在城市建设工作的首位,加大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投入,保证城市用水需要。要加大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资金支持,力争在2002年基本解决设市城市供水问题,2003年基本解决县城供水问题。
二、坚持把节水工作放在首位,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一)城市建设和工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环境容量、流域或区域水资源规划、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城市功能,合理确定城市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目标,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活动。缺水城市要限期关停并转一批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的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尽快形成节水型经济结构。要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活动,推动企业节水技术进步。要建立工业用水考核制度,严格工业生产用水考核。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
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节水制度到位。日取用水50立方米以上,且未能做到“三同时、四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能竣工验收,不得批准其取水或用水。
(二)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建立合理水价机制。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水价改革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在逐步提高水价的同时,可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和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超计划用水高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订城市用水定额和水价调整方案,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的供求情况,适时调整。
(三)加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制定并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提高生活用水效率。要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供水管网的技术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设市城市和县城要在2003年完成对供水管网使用年限、管材、质量、漏失情况的普查,普查结果要报自治区建设厅。各地要结合城市供水改扩建工程,加快对严重老化、质次材差的供水管网的改造,对漏失严重的城市管网,要立即采取措施,更新改造。
三、坚决治理水污染,加强水环境保护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法》,保护城市水源。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划分水区功能,确定污染物排放容量,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分解到排污单位。设市城市水质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在“十五”时期制定改善水质计划,限期达标。要组织编制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和一切排污行为,切实保护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20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实施供水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乌鲁木齐市要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公报制度,严禁向湖滨、河岸、渠边、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并限期整治和清理河道。
(二)要加强对污染源的治理,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推行清洁生产。工业污染的防治是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按国家要求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工业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工业废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要符合工业废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标准。排人河流、湖泊等水体的要符合有关标准,严禁工业污染物污染城市水源,已造成污染的要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予以关闭。
(三)加快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各地在加大供水工程建设投入的同时,要加大对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投入,千方百计筹措建设资金。要利用国家对小城镇及西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倾斜的政策,争取国家资金补助。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和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补助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及外资,投向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
“十五”期间,所有设市城市都必须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率达65%,排水管网服务面积达90%;有条件的县城也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管道服务面积达50%。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还要安排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都应当建立中水系统,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居住区。
(四)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凡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未开征的要尽快开征,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区,停止收取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各地在调整和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包括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标准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及债券本息偿还。
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要不断深化改革和改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四、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和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做好城市水源保护、供水、节水、排污及污水回用等各环节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制订和实施水资源规划中,要明确目标,优化项目,落实措施,协调行动。要把有关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协调统一起来,统筹考虑城市防洪、排涝、供水、节水、治理水污染、污水回收利用,以及城市水环境保护等各种水的问题,妥善安排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不同的用水需求,处理好各种用水矛盾。
(三)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要达到环保设施“三同时”。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城市水环境质量的提高。
(四)进一步加大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办事,严格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五)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有关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了解我区水资源短缺的实际情况,增强水忧患意识,加深对解决我区水问题的重要性的认识,掌握科学的水知识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好方法,并使广大群众懂得保护水资源、水环境、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把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目标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同时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浪费水、破坏水质的行为公开曝光,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生产和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