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6/10 颁布日期: 2005/06/10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6/10
颁布日期: 2005/06/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水务局:   6月3日,阿克苏地区拜城县给排水公司在疏通县二中排水管道作业中,发生硫化氢有毒气体中毒事件,造成3人死亡。目前,阿克苏地区有关部门正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处理。这起事故的发生反映了我区一些地区和单位在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中存在着薄弱环节和安全管理问题。全区建设、水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防范,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为切实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5]5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生产运行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时刻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要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指导、督促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提高干部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确保安全生产。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排水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严格规范作业程序。要从安全制度、现场监管、技术措施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镇排水设施作业安全的管理,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及《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科学组织运行和养护维修。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告知工作人员作业中可能存在危险因素、危害程度及预防措施,使其对从事工作的潜在危险有正确的认识,从而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操作技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三、严格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各地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单位仔细查找生产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重点是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管网、泵站、污水污泥处理区域加强监测和防范。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生事故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四、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各级建设、水务管理部门要督促本地各有关单位提高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意识,加大投入,配备安全生产必需的设备、仪器和防护器具,确保劳动者安全、健康和正常生产运行。   五、严格重大事故快报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建函[2003]33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及填写说明的通知》(新建建[2005]15号)文件的规定,对发生的市政公用行业的重大事故,依照规定程序、时间和报表要求,指定专人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三种方式尽快上报事故信息。同时将经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传真至建设厅城建处。要按照规定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认真进行调查,及时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对隐瞒事故、延迟上报的要依照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联系人:庞广北   联系电话:0991-2824295   电子邮箱地址:jstcsjsc@xjjs.gov.cn   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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