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11/20 |
颁布日期: |
2009/11/20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11/20 |
颁布日期: |
2009/11/2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环发〔2009〕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10号)、环境保护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工治发[2009]2号)和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环境保护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工治发[2009]2号)(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10号)、环境保护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工治发[2009]2号)和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与环保部的统一部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第六次环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的中心工作,认真查找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推动环境保护更好地参与宏观调控,提升环境保护服务社会的能力,切实发挥环境保护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总体目标
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和环境保护部的总体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从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角度出发,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要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以及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县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地、州、市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自治区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进行排查。
(二)紧密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切入点,逐一梳理工程建设在规划、项目审批、建设、后续监管等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认真查找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坚持“边排查、边整顿、边改进、边规范”,到2012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都要结合本地实际,基本建立起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建设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预防为主、惩戒结合的环境保护廉政建设惩防体系。
三、工作重点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加强对2008年以来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公路、铁路、民航、水利、港口、市政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以及矿产开发、油田勘探开发等资源开发项目为重点,对建设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查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电力、有色、多晶硅等行业为重点,对我区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的环评执行情况进行清查,对涉及重金属污染的有色金属等行业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3、加强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安全。
4、强化工程建设环评审批环节的监督。查处“越权审批”“拆分环评”及降低环评文件等级要求等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及审批程序。
5、加大对环评单位及专家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环评质量考核,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属地环评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依法严处环评机构“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以及环评机构挂靠资质承揽环评业务等行为。规范环评专家库动态管理和专家行为,明确各行业入选专家的基本要求以及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要先行组织对辖区内各级专家队伍进行清理规范,自治区将组织环保厅将组织对全区各级专家队伍进行清理规范。
(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验收管理
1、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等进行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建设行为。
2、加强试生产和验收管理。依法查处建设项目“久拖不验”、未经检查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验收擅自投入正式生产等违法行为,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行业和地区进行清理、整顿。
3、积极探索推动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总结内地省、市有关工作经验,将施工期环境监理作为试生产和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逐步建立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
(三)规范各类规划环评管理
1、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以宣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为契机,清查本辖区各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重点检查以责任主体不落实和经费缺乏等理由不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依法应开展环评的规划在未完成甚至不开展环评的情况下即审批的行为。
2、强化规划环评有关措施和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环境保护工程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1、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农村环境保护资金、专项整治资金等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2、对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五)推进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1、认真贯彻《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重点检查环评领域执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情况。
2、研究制定垃圾收集和处理、污水处理、市政道路、输变电、房地产等公众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有效机制。
3、研究制定环评领域职业道德规范,全面提高环评队伍职业道德素质。
(六)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评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1、健全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突出抓好专项制度和基础性制度建设,创建具有环保特色的廉政风险防范体系。
2、加强对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环保“六项禁令”情况的监督检查,以自查为主,查纠结合。
3、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利用环评审批权等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1、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为了加强对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察,自治区成立环境保护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各地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办重点案件。
2、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环保部的要求,自治区环保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定治理重点,制定工作步骤。各地、州、市要结合本地的工作实际,立即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办事机构,确定专职人员,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和进度,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并于2009年12月5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联系人电话(固定及手机)、传真及邮箱地址。
(二)自查阶段
1、开展自查。2009年11月25日至2010年1月30日为自查阶段。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逐项研究确定整改方案。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要将本地区的自查报告及工程建设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2月10日前书面及电子版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重点督查。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要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组织对本辖区的全面检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重点项目、重点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三)问题整改阶段
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为整改阶段。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环保局要依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领域各环节的监管责任。
3、推广典型经验。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并予以推广,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完善规章制度。全面清查各地在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规定和优惠政策,分类做出处理,坚决清理在招商引资和工程建设领域中各类与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不适应和相抵触的土政策。
(四)巩固治理成果阶段
2011年7月至9月为巩固治理成果阶段。
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环保局要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9月底前书面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工责任
各地、州、市要深刻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中央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的工作指导意见及自治区的工作要求传达到各基层环保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积极主动地做好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二)搞好调查研究,加强部门协调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前期调查工作,深入基层,摸清情况,掌握实情,并及时发现、研究解决疑难问题。各地、州、市环保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搞好纵向和横向的沟通协调,抓好各阶段的工作衔接,并根据各阶段的工作特点,进行再部署、再安排,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政策,区别对待
各地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既要严肃纪律,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各单位尤其是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积极加以整改,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主动认识和积极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大查处力度,健全监督机制
要严肃查处一批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违法行为,将查处案件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始终。要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查找和堵塞体制机制上的漏洞,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加强宣传导向,接受群众监督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和监督作用,宣传报道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取得的成效,发动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工作氛围。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信箱,认真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认真对待,积极解决,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情况属实的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将案件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落实,确实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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