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加强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8/31 颁布日期: 2010/08/31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8/31
颁布日期: 2010/08/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新环评价发[2010]3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8月2日召开的自治区党委常委第二十五次常委(扩大)会议及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座谈会精神,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两个可持续原则,各地应加强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决策、综合决策中充分体现环境保护的地位和作用,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优先介入、优先核定、优先把关,加强我区在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和优化经济发展,努力实现我区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各类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进行梳理,并根据2005年自治区批准的生态功能区划,紧密结合区域实际和“十二五”发展目标,对相关规划、区划尽快组织修改、细化。重点是对区划主要产业,尤其是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和规模提出明确的要求。在相关规划、区划的修编工作中,要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效益,把环境制约因素作为前提,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按照“两个可持续”对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规划提出明确的环保要求,为今后的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支撑和依据。   各地应在2010年底前拿出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初稿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审查,2011年上半年内批准实施。   二、加强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地必须根据自身的生态环境特点,强化重点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规模”的原则下,按照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科学选择产业定位,合理安排项目规模布局,有效促进产业集聚,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环评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要加强各类园区规划环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已进入园区的企业是否符合环评规定的准入条件,主导产业链是否向下游延伸,配套的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项目是否与主要项目同步建设,工业废水处理、固废处置等环保基础设施是否与主要项目同步建设。今后工业项目要进园区,布局要相对集中,要尽可能地把工业项目集中在现在已经有一定基础的工业园区内。凡是选址位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建设项目,对其选址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提前介入、严格把关,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作,慎重研究、充分论证其可行性和合理性。   近期,自治区将加大重点行业的规划环评推进力度,各地要配合自治区做好重点矿区和煤电、煤化工基地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别是13个重点煤炭矿区、11个一般煤炭矿区和3个煤炭保护开采区的规划环评工作。力争年底前大多数矿区规划环评正式启动,完成5个以上矿区规划环评审查,同时全力推动新疆石油化工、煤电、煤化工、煤炭开采、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冶炼、铁路、公路等8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产业发展规划环评工作。   三、加大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监管力度   各地(州、市)要加大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的环评和“三同时”落实情况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严把关口,增强环评审批要求的针对性,提高审批质量;要抓紧竣工项目的环保验收,加强现场监察,严格执法。对不执行环评制度未批先建、不落实“三同时”措施擅自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不稳定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污、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污染问题和施工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   今年下半年重点对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和抽查,同时建立环评和“三同时”监管联动机制,切实加大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以及“三同时”的监管力度。对已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逐步建立建设过程环境保护动态跟踪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我区各级环保部门在2010年9月至10月中旬对辖区内开工建设项目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专项行动,着重梳理2008年至2010年7月30日开工的资源勘探开发和产业发展建设项目。对其中地处饮用水源地、补给水体、食品生产加工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必须逐一进行严格核查。凡未经环评审批的应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或停产整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已经通过环评审批的应重新审核其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存在重大环境隐患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组织论证后另行选址建设。对其中地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高山冰川及雪线以上等环境敏感区及其邻近地带的露天煤矿和水电站等建设项目要进行重点核查,对其环评中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已经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提交现场核查报告。对问题突出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提交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方案,并严格监督落实。   环境保护部及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委托各地(州、市)环保局组织排查(项目名单见附件一),其它建设项目按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地(州、市)、县环保局负责排查。排查结果由各地(州、市)环保局汇总后于2010年10月15日前报送我厅(报送格式见附件二)。本次排查专项行动可结合建设项目“三同时”例行检查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同步进行。   (二)为保证此次排查工作的效果,我厅将于2010年底前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对于存在排查工作不到位或存在漏报、虚报、瞒报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对有关地(州、市)进行通报批评;对长期违法建设、违法生产拒不改正的建设项目将依法严惩并公开曝光,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有关企业、建设单位采取集团、企业限批措施;对逾期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区、产业区,将暂缓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各地(州、市)要建立与自治区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和有关单位的环评和“三同时”监管联动机制,切实加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监管力度。对已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建设过程环境保护动态跟踪管理制度,要求建设单位每月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县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进行检查,各地(州、市)环保局每半年进行抽查。   联系人:孟晓燕、马宁远   联系电话:0991-4165406(兼传真)   电子邮件:jgc0991@163.com   附件一:委托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排查的重点项目名单(略)   附件二:2008年以来自治区开工建设项目调查表(略)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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