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在建筑施工项目设立项目安全经理和安全总监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9/27 |
颁布日期: |
2006/09/27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9/27 |
颁布日期: |
2006/09/27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建筑施工项目设立项目安全经理和安全总监的通知
(建质安[2006]96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各监理企业: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本市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安全经理和安全总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房屋拆除等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800万元以上项目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项目安全经理和安全总监。
二、项目安全经理岗位应由取得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担任,资格等级不应低于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应由具有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经安全培训考核后任职。
三、项目安全经理应担负以下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保护法规和规定,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4.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行使“一票否决权”,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权行使停工整改决定;
5.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负责管理和组织日常检查;签发书面整改、停工整改和复工通知,规定完成整改时间,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整改和反馈;
6.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保卫、消防方案和措施。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治安、防火的宣传、教育,每季度召开一次治保会,落实各级治保责任制。
四、安全总监应担负以下主要职责:
1.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控制要点、目标值、方法及措施,实施细则;
2.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行使整改、停工指令,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3.对施工单位不执行整改(停工)等指令的,有权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4.监督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开工,须及时做出停工处理;
5.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6.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对存在安全隐患履行监理责任;如实填写监理安全检查记录;
7.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
8.对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巡查和记录;
9.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
10.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职责,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记录齐全及监理月报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立即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安全经理和安全总监,并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名单报市安全站。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职责实施细则,迅速开展工作。
特此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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