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住建政务〔2023〕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落实“十项行动”,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工作,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免于或无需办理清单
(一)下列工程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类项目。涉及500平方米以上的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3.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二)下列工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2.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二、扩大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除外),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完成整体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可选择以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采用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适用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代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办理建设项目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申请建设项目整体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时,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桩基工程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整改。基坑(槽)开挖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一律不得开展后续阶段施工。
三、推行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可以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桩基工程、地下工程(不含桩基)、±0.000以上工程,分三个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可按照桩基工程、地下工程与±0.000以上工程(即地下工程与±0.000以上工程合并为一个阶段),分两个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办理最后一个阶段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前两个阶段或前一个阶段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交回,申请核发整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发的整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记录备查。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桩基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可凭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其他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登记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等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填写登记表,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到区住建部门进行登记。
涉及破土施工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关于在建筑施工许可审批中强化地下管线保护“八个一律”工作措施的通知》(津住建政务〔2022〕35号)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强化执法检查
各区住建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发现未办理登记的,责令改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对以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桩基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要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或未履行承诺擅自开展后续阶段施工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当同步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管,对未取得相应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推进审管联动
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和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审管衔接,实时共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依法依规追究申请人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2.天津市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信息登记表
附件1
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由(建设单位)承建的(项目名称),委托(设计单位名称)负责编制设计文件。目前,已完成编制工作并交付建设单位。基坑(槽)开挖前,涉及桩基施工工程规模为(根数)。现就以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项目为新建房屋建筑项目,不包含消防特殊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
二、本项目已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三、本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满足施工需要,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四、本项目在基坑(槽)开挖前通过施工图审查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本项目未通过施工图审查或施工图审查不合格,不开展后续阶段施工。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违反以上承诺或存在其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良信用评价后果及相应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天津市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或所有人、使用人签字):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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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详细地址 | 区 街 | 是否为文物或优秀历史建筑 | |||||
建筑用途 |
| 建筑面积 (m2) |
| 装修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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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 建筑层数 |
| 建筑层高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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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 | 否□ | 是,已通过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计划开竣工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工程造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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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包括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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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及的危险作业 (勾选) |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脚手架作业□、拆除作业□、幕墙安装作业□、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作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尚无技术标准的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动火作业□、危化品作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作业□、其他 | ||||||
□建设单位 □所有人 □使用人 (勾选) | 单位名称 |
| 是否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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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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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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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人员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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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单位名称 |
| 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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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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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人员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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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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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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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单位名称 |
| 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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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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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如有填写) | 单位名称 |
| 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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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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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如有填写) | 单位名称 |
| 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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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监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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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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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登记人(签字):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一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