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

颁布机构: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5/01/26 颁布日期: 2015/01/26
颁布机构: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5/01/26
颁布日期: 2015/01/26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 (津建质安〔2015〕1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   2015年1月26日   附件   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管理,明确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永久性标志牌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标志牌的监制工作。   第四条 标志牌的材料为黑色花岗岩石,尺寸为800mm×600mm×20mm。   第五条 标志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六条 标志牌应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明显位置,距地面高度2米以上。特殊工程(包括外檐幕墙建筑、构筑物及桥梁工程)应设置在安全明显位置。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志牌设置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竣工工程镶嵌永久性标志牌的规定》(建质安〔2011〕723号)同时废止。   标志牌示意图   标牌尺寸:800mm×600mm×20mm   四边边距:60mm   字体及字号:“工程名称”等黑体40号字;“项目负责人”等华泰中楷30号字;“监制单位”黑体30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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