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川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银川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3/13 颁布日期: 2012/03/13
颁布机构: 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银川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3/13
颁布日期: 2012/03/13
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银川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安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安委办,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委办,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特制定《2012年银川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2012年银川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2012年银川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确保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实现“零”死亡目标,特制定银川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制度,强化监管,联合执法,齐抓共管,构建市、县(市)区互动、各部门配合、综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联动执法新格局,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   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网络,理顺监管体制,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落到实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提高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零死亡”。   三、整治时间及步骤   2012年3月12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一)第一阶段(2012年3月12日―4月30日),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储存、经营(批发)单位进行自查,落实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辖区安监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2年5月1日―10月20日),各县(市)区安监局检查阶段。各县(市)区安监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储存、经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整改。对专营批发公司在各县(市)区的二级中转站进行专项检查,凡不符合储存安全条件的要进行整改,全面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储存、经营活动。   (三)第三阶段(2012年10月21日―10月30日),市安监局组织抽查阶段。各县(市)区安监局提出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局,在企业自查、市县(区)检查的基础上,市安监局组织公安、工商、质监、供销、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   (四)第四阶段(2012年11月1日―11月25日),总结阶段。迎接自治区对我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的验收,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对检查处重大隐患整改进行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市安监局(含电子版)。   四、专项整治内容   (一)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探索乡镇、村、社区安全监管的新途径、新办法,充分运用网络和信息技术,统筹规划和建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二)统筹规划,合理部局。继续推行“六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安全准入,严把烟花爆竹储存、批发、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关。各县(市)区要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从严控制网点数量,提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一是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必须取得安监部门的许可;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需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临时经营许可证。二是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三是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销售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批发、销售的烟花爆竹制品,应当加贴由宁夏供销社监制的专营检封标识。四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网点实行统一配送制度。批发经营单位必须从合法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建立健全销售台账,登记烟花爆竹的来源和去向,实行责任追溯,确保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的合法安全供应。长期零售经营门店必须从合法的批发公司进货,并与批发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明确经营的品种和数量。要对所有长期零售门店的招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明确零售门店储存数量,严禁非法储存和超量储存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处,坚决取缔打击一处。   (四)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非法违法行为。对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提供原材料,以及收购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以及半成品加工的,均视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予以查处。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超量储存、非法储存和经营三无产品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违法活动,没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坚决打击销售含氯酸钾成分的烟花爆竹产品,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并依法予以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查处、打击不力酿成事故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和曝光。   (五)深化礼花弹和氯酸钾专项整治。严禁批发经营礼花弹,严禁批发企业购进氯酸钾为原料的烟花爆竹。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产品和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从源头上堵住非法生产的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经营、使用氯酸钾的单位的必须详细记录销售、使用情况。完善烟花爆竹标签标识制度,加强流向监控,堵塞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流通渠道。   (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群众性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利用新闻媒体,采用广大人民群众易于接受、喜闻乐见的文娱形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开展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协调辖区政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作用,组织开展排查,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具体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核发烟花爆竹批发销售(长期零售网点)许可证;组织开展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加强安全隐患整改的力度,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企业;组织查处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负责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元旦春节期间临时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许可证;打击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等。   (三)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负责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五)供销部门:按职能负责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打非”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及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搭乘公共交通车辆的违法行为。   (七)邮政部门:负责查处邮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八)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生中开展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危险性教育,不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和安全监管任期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一把手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肩负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各级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头,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   (二)开展隐患排查,重点企业挂牌督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建立台账,切实摸清底数。落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安全监管责任。对重点乡镇、重点村组、重点户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挂牌集中整治,并实行重点监控和督查,对非法生产经营组织者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严禁以罚款代法律责任追究。重点违法违规企业要挂牌督办。坚持“六不放过”(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的不放过、来源流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的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的不放过、涉案人员没有得到依法惩处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责任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的结案标准,严惩烟花爆竹刑事犯罪案件。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实施“拉网式”排查,“铁腕”式整顿,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建立长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托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构和各级执法力量,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每季度首月要开展一次“打非”专项行动;每季度召开一次“打非”工作联席会议,总结、检查“打非”工作进展情况。健全信息网络,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在重点部位、重点区域聘请信息员,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属实的,要予以奖励。落实首接首问责任制,凡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必须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打非”办报告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迅速核实,及时查处,做到件件举报有着落,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互动,各部门相互配合,综合执法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执法新格局,提高“打非”工作的有效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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