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关于对行政许可伐移树木登记备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石家庄市园林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2/03/20 |
颁布日期: |
2012/03/20 |
颁布机构: |
石家庄市园林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2/03/20 |
颁布日期: |
2012/03/20 |
石家庄市园林局关于对行政许可伐移树木登记备案的通知
(石园〔2012〕73号)
市内五区园林局(城管园林局),民心河管理处、植物园、园林绿化管理处:
为进一步细化伐移树木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减少国家财产流失,保证行政许可中批准伐移树木的数量、移植成活率并发挥移植树木的再次绿化、美化作用,现将行政许可批准伐移的树木统计、去向、核实、追踪调查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树木管护单位对行政审批中批准伐移的树木进行伐移后,需及时上报行政审批移植(砍伐)树木去向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详细填写伐移树木的树种、规格、数量、移植现场情况和被移植后树木的具体位置,并签字(盖章)。
二、主管处室对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后,要签字、登记、归档、保存,并做好伐移树木的跟踪调查。
三、树木管护单位没有及时上报或漏报行政许可砍移树木备案表的,园林局将按私自处理树木价值扣除相应的管护费。
四、对行政审批中移植入圃的树木进行二次移植时,须填写移植(入圃)树木出圃申请表(见附件2)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签字)后,方可进行二次移植。
五、从2012年3月24日开始进行行政许可伐移的树木,执行备案和出圃审批手续。
本文件有效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
附件:1、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许可事项移植(砍伐)树木去向情况备案表(略)
2、石家庄市园林局行政许可事项移植(入圃)树木出圃申请表局(略)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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