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2/06 颁布日期: 2011/12/06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2/06
颁布日期: 2011/12/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1〕664号) 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克拉玛依市环保局:   根据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工作现场会要求,依托环保部《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决定选取湖库型水源地集中分布的乌鲁木齐市和克拉玛依市作为我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先行开展示范地区,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认真学习环保部《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贯彻落实工作任务,采取积极有效地风险防范措施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环境应急管理。   二、健全风险防范体系。   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地加强督促指导,尽快落实水源地风险防范措施,全面提升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全面调查了解辖区饮用水水源地及其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基本情况,掌握其主要环境信息数据。分析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查找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的薄弱环节,严把水源地新建项目审批关,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企业加强监管,排查环境隐患,建立水源地环境风险数据库,完善应急防控措施。   三、加强预测预警体系。   加大科研投入,确保供水安全。在辖区内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总排口、污水处理厂进水口、跨界断面设置环境风险预警监测点,实行定期监测,在饮用水水源地设置在线监测,实施实时监测。整合监测数据,风险源现场监察、环境投诉举报等信息资源,建立水源地预警数据信息汇总、分析系统。   四、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本级环境应急预案、应急监测预案、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特殊时期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注重政府环境应急预案、部门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之间有效衔接;定期开展演练,根据水源地风险防范情况和管理现状,充实和完善预案内容,形成预案动态管理制度,全面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水平。   五、建立部门及区域联动体系   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加强与政府的信息互通,对处于开放式管理的水源地,提请政府划分保护区,对于水源地重污染企业,依法建议政府取缔;加强与安监、交通、消防、水利、农业等部门的联查联动,有效防范交通、安全生产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加强跨界协调,共同维护水源地的环境安全。   六、统筹资源,制定工作方案。   根据环保部应急办工作安排,饮用水水源地示范点建设工作要于2012年12月完成,请统筹环境风险单元、监测预警、技术物资等资源,制定工作方案,方案因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并于2011年12月30日前报我厅监测监察处。   联 系 人:何京亮   联系电话:0991-4165418,13689957022   附件:《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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