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25 颁布日期: 2012/04/25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25
颁布日期: 2012/04/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厅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水利部门的信息主渠道作用,妥善应对和处理各类涉水重大突发事件,现对进一步加强水利系统紧急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舆论导向   紧急信息是及时掌握紧急情况、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切实进行工作指导的重要依据。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对于完善水利应急管理机制,及时处置涉水突发事件,切实保障水利安全,有效维护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针对目前紧急信息报送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信息报送不及时和迟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紧急信息应急服务和快速反应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对紧急信息报送的敏锐性和主动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放在信息工作的首位,准确把握界定各类紧急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为自治区掌握动态、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优质高效的水利信息服务。   二、严格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   水利系统紧急信息的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因暴雨、洪水等引发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重大水污染事件以及水利系统重大群体性事件等。做好水利系统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要突出把握好四项工作:   一是强化时效观念,努力做到紧急信息“第一时间”报送。严格按照水利系统紧急信息报送界定标准,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对于特大及重特大紧急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水利厅,同时直接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应急工作部门报告; 重大紧急信息,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自治区水利厅;较大程度的紧急信息,要在事发后3小时内报告自治区水利厅(厅应急办联系电话:5853536、5815179)。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紧急信息应急服务和快速反应机制。重大事件发生后,如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报告,应先行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迅速报告,随后抓紧报送文字信息,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加强内部资源整合,按照各个环节衔接有序、责任落实到人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流程,搞好衔接配合,形成紧急信息报送工作合力。   三是实行严格的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情况掌握准确、信息报送及时的,要予以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误报重要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瞒报、谎报重要信息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加强值班,实行紧急信息报送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联络员名单,确保联系方式畅通。加强夜间、公休日、节假日和特殊敏感期的值班工作。   三、加强沟通协调,畅通信息渠道   加强水利部门内部的沟通,充分发挥防洪、建管、水文、水资源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要求上报重大紧急信息,确保信息主渠道快捷畅通。要加强与气象、安监、民政、公安消防等各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完善各级水利部门和政府应急工作部门向本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报送紧急信息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水利部门的信息资源优势,使主流媒体成为正确信息的第一发布平台,有效避免口径不一等现象的发生。稳步推进和扩展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基层信息员制度,扩宽紧急信息收集渠道。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提供充分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和紧急信息报送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于2012年5月15日前报送水利厅办公室。   联系人:武开福  电话(传真):0991-5851639   附件:新疆水利系统紧急信息报送界定标准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新疆水利系统紧急信息报送界定标准   为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送涉水重大紧急信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号)、《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水资源[2000]25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新疆水利系统紧急信息报送界定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紧急信息   主要是因暴雨、洪水和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以及干旱等引发的重大自然灾害类紧急信息。按防汛抗旱四级响应标准,对应紧急信息报送标准为:   (一)重特大紧急信息(防汛抗旱Ⅰ级响应标准)   1、某条大河及多个中小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中小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溃口;   4、重要河流干流重点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5、多个地(州、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座中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特大紧急信息(防汛抗旱Ⅱ级响应标准)   1、一条大河流域发生大洪水;   2、重要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多个地(州、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地(州、市)多个县(市)发生严重干旱或一地(州、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三)重大紧急信息(防汛抗旱Ⅲ级响应标准)   1、多个地(州、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2、一地(州、市)发生较大洪水;   3、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数地(州、市)同时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6、多座大中型以上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7、一座大型城市发生严重干旱。   (四)较大紧急信息(防汛抗旱Ⅳ级响应标准)   1、数地(州、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数地(州、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3、重要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5、多座大、中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二、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类紧急信息   主要指因在建水利工程建设事故及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运行事故等紧急信息。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四级响应标准,对应紧急信息报送标准为:   (一)重特大紧急信息(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I级响应标准)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100人以上,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特大紧急信息(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Ⅱ级响应标准)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重伤(中毒)50人以上、100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三)重大紧急信息(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标准)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较大紧急信息(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Ⅳ级响应标准)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重大水污染事件类紧急信息   1、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水污染;   2、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供水;   3、因水污染造成人群中毒;   4、因水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   5、其他影响重大的水污染事件。   四、其他紧急信息   (一)重大紧急信息   1、水利系统职工到自治区机关50 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重要时间节点及特殊敏感期的非正常进京上访或特殊人物、影响面大的上访事件,其他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2、水利系统发生的重大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等。   (二)较大紧急信息   1、水利系统职工到自治区机关10 人以上(50人以内)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等;   2、水利系统发生的较大案件、公共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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