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1/14 颁布日期: 2012/11/14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1/14
颁布日期: 2012/11/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新林劳字〔2012〕748号) 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林业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厅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其他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   (七)公有房屋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八)重大危险源未制定落实安全监控、防范措施,或者安全监控防范措施不足以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的;   (九)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配备的器材、设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环境条件不相适应,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   (十)安全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十一)使用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执行公务的;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   (十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职业病防治设施未依法经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十四)森林管护所(站)等地面建筑设置在在易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范围的;   (十五)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不落实的。   第四条 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   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驻地安监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分类挂牌督办管理。   (一)自治区林业厅承担直属单位的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负责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和自治区林业厅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二)厅直属各单位承担所属单位的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负责自治区、驻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和自治区林业厅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达或由林业厅和厅直属单位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安委会审批同意;   (三)以上级主管部门安委会的名义向被挂牌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四)隐患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五)整改销号。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   (二)重大隐患名称、内容;   (三)整改事项及整改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五)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整改,并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要制定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办对象、督查人员、督查措施、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并做到专人负责、跟踪督办到位。   第十一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挂牌单位应当加强与挂牌督办单位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被挂牌单位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销号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被挂牌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一)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合格的,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予以摘牌。   (二)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继续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在其部门网站上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林业厅举报电话:0991-5814413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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