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3/14 | 颁布日期: | 2012/03/14 |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3/14 | 
              
              	| 颁布日期: | 2012/03/14 |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新能源〔2012〕252号)
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快“十二五”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有序推进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创建工作,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十二五”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有序规范推进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创建工作,参照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绿色能源(或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小水电(单站容量5万千瓦以下)、风电、沼气、生物质气化和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液体燃料、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在县域能源开发利用中,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达到较高比重,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以开发利用绿色能源为主要方式改善或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的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制定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省级示范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清洁高效、规模开发、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挥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在局部区域形成绿色能源和其他清洁能源起主导作用的开发利用格局,促进农村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显著提高,农村生活用能状况明显改善,能源发展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更加协调,农村能源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五条 省级示范县建设的目标是,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到2015年全省建成20个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力争把示范县打造成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引领区、低碳经济试点的先行区、探索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途径的试验区。
  第六条 省级示范县建设的重点是,加快陕北百万风电基地建设,推进渭北、陕南秦巴山区等区域风能资源分散式开发利用。以园区化方式推进大型光伏电站建设,支持用户侧光伏发电和光伏发电分散应用。强化小水电流域规划指导,进一步加快小水电建设步伐。推进生物质资源开发利用,有序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加快农村能源项目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开展农作物秸秆和禽畜粪便能源化利用,加快太阳能入村示范工程建设。
  第七条 在省级示范县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重点等总体要求指导下,鼓励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较好、开发潜力较大的县(市),开展示范县创建工作。创建绿色能源示范县,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自然条件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等,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参见附件一),进一步明确示范县建设的具体目标、主要任务,规划布局一批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提出示范县建设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第九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县(市)应加强对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扎实推进示范县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示范县认定工作。省级示范县认定的条件是,高度重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一批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产;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指标和清洁能源消费比例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农村生活用能状况明显改善;能源发展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相协调,农村能源管理和服务体系较为健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发展低碳绿色产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示范县的认定,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在认真总结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实施成效的基础上,参照认定条件(参见附件二),编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初审后,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根据示范县规划实施情况和示范县认定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各市(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省级示范县初选结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抽取部分申报县(市)实地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县初选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对初选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示范县初选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对创建工作成效显著、达到示范县认定条件的县(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认定为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
  第十五条 对示范县发展规划扎实有效实施,“十二五”期间一批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产,发挥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市),优先认定为省级示范县。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县,优先推荐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认定。对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县,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对其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优先给予核准(备案),已设立的省级专项资金优先给予安排,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政策的支持。
  第十六条 各县(市)编制上报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县(市),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示范县的认定。已获得省级示范县认定的,撤消认定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写提纲
  2、绿色能源示范县认定条件
  3、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1:
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写提纲
  一、全县基本情况。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人口、经济总量、主要产业发展等情况;常规能源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情况,城乡生活能源消费状况;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十二五”规划简要情况。
  二、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资源量及分布特点。查明的可再生能源资源量以及资源潜力。分析总结到2010年底全县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情况。
  按附件三汇总表格式逐项填写到2010年底全县可再生能源建成项目,并按佐证材料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农村用能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乡村及人口分布等情况;农村电力、天然气、煤炭等消费情况及供应村户数;农村可再生能源等消费量及供应村户数;农村清洁能源技术应用及农村能源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示范县规划建设目标。根据县域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自然条件和生产生活方式,提出“十二五”期间建设示范县对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状况、发展可再生能源等绿色低碳产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带动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总量、农村清洁能源消费比例等目标。
  五、示范县规划项目布局及重点任务。提出“十二五”期间小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和太阳能热利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
  按附件三汇总表格式逐项填写“十二五”期间全县可再生能源规划项目。
  六、示范县建设保障措施。从加大政府投入、吸引企业投资、改善投资环境、出台扶持政策等方面,提出促进示范县建设的保障措施。
  附件2:
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认定条件
  一、示范县认定条件
  1、高度重视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具有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发展意识,成立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机构,制定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障措施,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区域能源发展的战略重点着力推进。
  2、一批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产。通过加快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形成了可再生能源起主导作用的开发利用格局,促进了农村生活用能状况明显改善。
  按照附件三汇总表格式填写“十二五”期间建成可再生能源项目。
  3、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达到规定要求。大力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全县可再生能源年开发利用总量累计达到15万吨标准煤以上,或者户均达到1吨标准煤以上。
  4、清洁能源消费比例显著提高。在国家支持的农村户用沼气、小水电代燃料、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中处于先进水平,农村生活用能中可再生能源比重超过50%,80%以上农户的生活用能(农村居民炊事、取暖、热水、照明及家用电器,以及农村公用设施能源消费)主要由清洁能源(现代技术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燃气)提供。
  5、能源开发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减少生活用能对薪柴的依赖,农作物秸秆得到合理利用,不存在大面积焚烧秸秆现象。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均建设了沼气工程,或者粪便得到了清洁处理,农村能源发展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相协调。
  6、农村能源服务体系较为健全。具有较为健全的县、乡、村三级农村能源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具有一批专业化水平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工程企业,有能力承担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设计、施工和技术服务,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服务的技术监督和产品质量监察制度完善。
  7、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效显著。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和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可再生能源项目折标煤量测算方法
名称	单位	参  数	折标煤量	备注
风 电	万 千 瓦	按年2000发电小时计算发电量,0.345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6900吨	 
小水电	万 千 瓦	按年3300发电小时计算发电量,0.345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11380吨	 
并网光伏发电	万 千 瓦	按年1200发电小时计算发电量,0.345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4000吨	 
离网光伏	万 千 瓦	按年1100发电小时计算发电量,0.345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3800吨	 
生物质发电	万 千 瓦	按年6000发电小时计算发电量,0.345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20700吨	 
地热发电	万 千 瓦	按年6000年发电小时计算发电量,0.345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20700吨	 
太阳能热水器	万平方米	按0.15吨标准煤/平方米	1500吨	 
太阳灶	万  台	按0.3吨标准煤/台	3000吨	 
秸秆成型燃料	万  吨	按0.5吨标准煤/吨成型燃料	5000吨	 
户用沼气	万  口	按每户沼气相当于0.6吨标准煤	6000吨	 
沼气工程	万立方米	按每立方米沼气折0.714千克标准煤	7.1吨	 
秸秆气化	万立方米	按每立方米替代0.6千克标准煤	6吨	 
生物质液体燃料	万  吨	按1.4吨标准煤/吨液体燃料	14000吨	 
  三、佐证材料提供要求
  1、风电、小水电、并网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生物质液体燃料项目,请提供项目核准(审批、备案)文件、项目验收文件,或由项目业主提供项目运行情况报告。项目运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建成时间、年发电量(年产量)及年折标煤量等。
  2、太阳能热水器、户用沼气、太阳灶、沼气工程、秸秆气化、生物质秸秆成型燃料项目,请提供各级政府下达补助资金文件。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