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9/08/31 颁布日期: 2009/08/31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生效日期: 2009/08/31
颁布日期: 2009/08/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通知的通知 (新环控发〔2009〕3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09】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全面理解限期治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总量减排的具体要求,熟练运用《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各地州市环保局要根据文件要求,结合自身职责,于9月7日前,对辖区内区控水重点监控企业,通过全面排查、现场监测和技术评估等步骤,排查排污超标超总量、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污染源;9月30日之前,通过事先告知、审查认定等程序,对辖区内的区控重点排污单位下达一批限期治理决定,并将《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与《限期治理决定书》等相关材料报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备案;在2010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三、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结合我区污染源联合检查工作,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我区国控水重点监控企业限期治理工作。并于2009年9月24日前,对我区国控水重点监控企业中排污超标超 总量、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污染源,下达一批限期治理决定。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企业对《办法》的认知程度,共同推动我区水污染物工程减排。   联 系 人:王瑞忠   联系电话:0991-3821725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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