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5/08/17 |
颁布日期: |
2005/08/17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5/08/17 |
颁布日期: |
2005/08/1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行为,完善建设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根据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细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前款所称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是指涉及国家机关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前款所称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是指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屋拆迁许可等行政许可决定,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财产关系、相邻关系发生重大调整、变化,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就同一事项进行听证。
第五条 行政机关按照本细则第二条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30日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
(二)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组织听证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认为需要听证的理由;
(四)拟定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申请参加听证的条件要求;
(六)申请听证报名的时限、地点、方式;
(七)听证代表产生办法。
第六条 行政机关按照本规则第三条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权利的,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
(二)利害关系人或者确定利害关系人的原则;
(三)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五)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时限。
第七条 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较多或者不确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应当依法送达、签收。采用公告方式告知的,听证公告应当通过媒体、布告等方式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由行政机关内经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具体组织。
行政许可事项重大或者由经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组织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与经办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共同组织听证,也可以指定法制工作机构单独组织听证。
第九条 审查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前款所称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听证主持人与行政许可审查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和以下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二)预计听证所需时间;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四)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携带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有关证据材料,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五)证人作证需注意的事项等。
听证人数较多或者不确定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十一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登记、核实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举证、质证、核对听证笔录的权利和遵守听证纪律,对举证、陈述、申辩的真实性负责的义务,告知听证发言顺序、次数和时间限制,宣布听证开始;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就申请人条件及提交资料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提供有关依据、证据等材料;
(四)申请的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行政许可审查人就影响程度进行陈述,并就消除或降低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措施提出要求;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就提出申请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对行政许可审查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陈述进行申辩、质证;
(六)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会代表就申请许可事项对其权益的影响程序进行陈述,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消除或降低不良影响的具体要求;
(七)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听证会代表就对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第二次申辩、质证;
(八)行政许可审查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听证会代表做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告知允许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听证会代表可以补充提交有关书面意见、证据、材料等的期限;
(十)听证主持人告知发言人核对听证笔录、签名,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与《建设行政许可听证规定》一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