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5/05/31 |
颁布日期: |
2005/05/31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05/05/31 |
颁布日期: |
2005/05/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新政办发〔2005〕95号 2005年5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通过考核,促进全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牢固树立保护耕地意识,确保全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对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责任人为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领导班子,其中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保证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率确保本行政区内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与所辖县(市),县(市)与所辖乡(镇、场)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15分)
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率降低的此项不得分,不降低的得8分;与所辖县(市),县(市)与所辖乡(镇、场)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的得3分,没有签订的不得分;对划定的基本农田质量按有关规定评定后进行综合打分,满分为4分。
(二)耕地转用指标不突破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10分)。
耕地转用指标突破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分。
(三)确保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10分)
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的得5分,全部落实到农户的得5分,对没有完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四)各级领导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10分)
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无随意改变和调整的得10分。
(五)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10分)
进行综合评定后打分。
(六)除不可抗力外,耕地不得弃耕撂荒。(10分)
发生弃耕撂荒现象的每亩扣0.1分。
(七)耕地占补平衡全面落实,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达到规定要求。(10分)
进行综合评定后打分。
(八)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收入要按有关规定缴纳和使用。(10分)
进行综合评定后打分。
(九)无非法占用耕地的重大案件发生。(10分)
发生非法占用耕地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此项不得分,其他非法占用耕地的案件发生一起扣1分。
(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规划实施,并达到基本农田标准。(5分)
按规定视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打分。
四、考核与奖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对优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全区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上给予政策倾斜;对不合格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全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不予安排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地、州、市政府(行署)工作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考核实施。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监察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等单位具体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将每年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主要领导签订《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应与所辖县(市),县(市)与所辖乡(镇、场)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要对所辖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并汇总考核结果,形成专题汇报材料,在次年元月底前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在此基础上,在次年2月底前对各地、州、市领导班子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