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关于机动车排气严格执行国Ⅳ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银川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7/01 颁布日期: 2012/03/01
颁布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银川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7/01
颁布日期: 2012/03/01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动车排气严格执行国Ⅳ标准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银川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落实环保部《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的规定。本市将执行第四阶段(国Ⅳ)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汽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实施国Ⅳ标准。   二、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的时间,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在通知实施之前已购车辆不受本通知限制。   三、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时,环保部门会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达标核查。对未列入国Ⅳ标准达标车型公告的机动车产品(含市外转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四、各机动车销售企业根据本通知如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合同车辆和库存车辆。各销售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所称国Ⅳ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六、机动车车主可通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   七、以上措施自2012年7 月1 日起实施。   附件:银川市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情况说明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银川市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情况说明   一、国Ⅳ标准的定义   “国Ⅳ标准”的全称为: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它等效于欧洲的“欧Ⅳ标准”。国Ⅲ、国Ⅳ排放标准与欧Ⅲ、欧Ⅳ标准的差别:国家的排放标准是完全参照欧洲标准制定的。中国轻型汽车国Ⅲ、国Ⅳ排放标准在污染物排放限值上与欧Ⅲ、欧Ⅳ标准完全相同,但在实验方法上作了一些改进,在法规格式上与欧Ⅲ、欧Ⅳ标准有很大差别。相比于“国Ⅲ标准”,“国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更趋严格,需要在满足“国Ⅲ标准”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30%~50%的污染物才能达标。按标准规定全国范围内最晚于2011年实施“国四标准”。   二、国Ⅳ标准实施车型   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标准”)。具体车型为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汽车外的各类机动车。实施新标准车型包括两类:一是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即轻型汽油汽车、轻型代用燃料汽车和轻型柴油车。具体车型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所有M1类、M2类的载客汽车,以及N1类的载货汽车。常见的小轿车、面包车、微型面包车、货车等均属此类;二是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与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所有M2类、M3类的载客汽车,以及N2类、N3类车的载货汽车。也就是说,所有的重型柴油车和重型天然气车均属此类。   进口机动车的排放纳入国家环保部车型型式核准公告范围。   三、各类车型定义   《通知》所称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型,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定义的车型。   M1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吨的载客车辆;   M3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吨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载货车辆;   N2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12吨的载货车辆;   N3类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吨的载货车辆。   四、标准切换实施方案   根据《通知》要求,标准从国Ⅲ切换到国Ⅳ的过程中,部分国Ⅲ标准车辆来不及在执行国Ⅳ标准前办理注册登记的,公安及环保部门共同制定具体过渡办法:   1、“合同车”:指在执行国Ⅳ标准之前,购车人与销售商已经签订合同,但在规定执行国Ⅳ标准上牌时间前未注册登记的。经销商需在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携带销售合同、订购合同、货运合同、购车发票、购车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电子报表。如果是单位购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合同认定截止日期为通知发布之日。   2、“库存车”:在执行国Ⅳ标准时,仍在销售商库内未销售的国Ⅲ标准车辆。或者经销商已经与汽车生产商签订订购合同,仍在途中的国Ⅲ标准车辆,允许2012年8月31日之前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但具体操作时一是要上报备案,二是要派人核查。销售商要携带进货合同、购车发票、库存报表、库存车辆等信息,以及经销商机构代码证等。   3、“发票车”:在执行国Ⅳ标准日期之前已经提取但未注册登记国Ⅲ标准车辆,购车人需携带提供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并在2012年 8月31日前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   4、“二手车”:从 2012年7月1日起,凡属于我市切换为国Ⅳ标准车型的,外地转入本市时同样执行国Ⅳ标准。在此特别提醒市民不要轻易购买外地车辆,凡是达不到国Ⅳ标准的,不能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本市市民和单位在外地购置的不达标车辆,以及法院判决给本市不达国Ⅳ标准的车辆,作为抵债或赠送等途径达不到国Ⅳ标准的车辆,都应该就地处置,不能过户转籍入本市。   过渡期内办理备案登记及核查手续,可到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   五、《通知》适用范围   《通知》规定的国Ⅳ标准是指初次注册新车和外地转入本市车辆。国Ⅳ标准的实施并不影响已经注册登记的在用车辆在本市行驶,外地转入本市车辆参照我市新车注册登记有关规定执行。从本市转出的车辆不受本通知的约束。   六、查询达到机动车国Ⅳ标准车型的方法   车辆达标核查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注册登记上牌由公安交管部门把关,核查依据为环保部公布的国Ⅳ标准车型达标公告。市民可自行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对通过上述途径查询不到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进口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核查,凭环保部门出具的达到国Ⅳ标准的证明办理登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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