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关于实施空气质量精准治理“十条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银川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7/12/01 颁布日期: 2017/12/01
颁布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银川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7/12/01
颁布日期: 2017/12/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精准防治大气污染,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打好蓝天保卫战,为市民营造健康、清新的大气环境。经研究,即日起执行以下十条防控规定。   一、即日起,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清尘行动,对楼顶、外立面进行一次清理,每月至少清理一次,如遇沙尘等特殊天气及时清理。(辖区政府负责)   二、重点区域范围内道路、隔离带、绿化带、林带、草坪冲洗、清扫、喷雾每天至少每隔3小时作业一次,重污染天按照指令随时出动作业。重点区域范围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学校、公园、经营网点等每月对楼顶、外立面及门前和院内进行彻底清洗保洁。(辖区政府负责)   三、裸露地面、堆土按照《银川市堆土、裸露场地扬尘治理整治标准》完成整治。重点区域范围内每处堆土、裸露地面在项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和举报电话。每发现一处整治不达标或措施不落实的,扣减生态补偿资金2万元。(辖区政府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按照《银川市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整治标准》完成整治,市区内所有建筑工地一律停止土石方挖掘、拉运、清运作业。(市住建局负责)   五、重点区域范围内禁止供热单位和居民燃烧不达标散煤;餐饮业、经营单位等用煤单位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的,每发现一户,扣减辖区生态补偿资金0.5万元,按户累计。(辖区政府负责)   六、重点区域范围内燃煤锅炉房燃煤必须使用符合《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燃煤污染的通告》中煤质要求的燃煤,抽检不合格,煤炭一律没收,对使用单位处以货值3倍的罚款;实行责任追溯,顶格处罚销售煤炭经营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环保局负责)   七、重点区域范围内工业企业(含燃煤锅炉房)渣场、料场必须全封闭,每发现违规一处,处罚2万元以上罚款。重点区域范围内工业企业(含燃煤锅炉房)污染处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行,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不达标排放的,一律实施顶格处罚(市环保局负责)。   八、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每发现一处,扣减辖区生态补偿资金5万元;倡议全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辖区政府负责)   九、全市主城区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倡议市民在采暖期间绿色出行,多乘坐公交车,采取拼车等方式,少开私家车。在预警应急期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全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采取其他绿色出行方式,禁止开私家车上下班,其他社会车辆按预警要求执行。市交通部门在此期间增加公交运营车辆和延长运营时间。(市交通局负责)   十、主城区范围内实施重点区域大车限行,严禁渣土拉运、水泥罐车等重型车辆和排放不达标车辆通行。如遇预警天气,重点区域范围内除公交车、出租车、救护车、消防车、警车、工程救险车、军事监理车、特种勤务车、清障车、保险勘察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以及纯电动汽车外,其余车辆一律禁行。(市公安局交警分局负责)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市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督查考核办公室、市蓝天办将对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凡发现未落实本规定要求的,一律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凡发现落实不力,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问责。   此规定由市蓝天办负责解释。   监督举报电话:0951—6889139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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