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2/22 |
颁布日期: |
2012/02/22 |
颁布机构: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2/22 |
颁布日期: |
2012/02/22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规范土地一级开发行为,根据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榆树、九台、德惠、农安、双阳外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涉及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有关法律执行。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一级开发涉及工程类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包括:
1.办理一级开发相关的政府审批手续,包括计划、规划、征地、农转用、房屋征收和需要办理的其他手续;
2.实施集体土地的征用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3.实施国有土地收回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4.实施地上附着物拆除、地下构筑物拆移工作;
5.进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6.其他一级开发工作。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招商方式融资实施一级开发的,应签订《土地一级开发融资合同》。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工程,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实施单位进行履约管理。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融资实施的,融资成本应列入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偿还融资期限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少于3年(不包括项目施工期)。可优先偿还征地、拆迁等非工程类融资款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按比例分期偿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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