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6/18 |
颁布日期: |
2012/06/18 |
颁布机构: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6/18 |
颁布日期: |
2012/06/18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长府办发〔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长春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强化水土监管为手段,将水土保持工作融入到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大局,落实到统筹城乡发展、可持续发展、城市生态建设、农业综合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从预防治理领域向生产建设项目、资源开发规划、经济社会管理、社会公益事业、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促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向预防保护、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相结合转变,构建科学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三、深入推进水土保持依法行政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规划管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监测公告、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相关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水,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四、坚持预防和治理相结合
着力开展水土保持预防与治理,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把水土保持工作由治理向预防保护、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相结合转变,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推动我市水土保持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在治理上,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突破点,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做好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引导和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五、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时限,加大对生产建设项目违规检查力度,预防水土流失,进一步发挥水土保持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土地利用和产业结构、培育主导产业、促进生产方式转变的优势,通过科学配置促进水土资源高效集约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六、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考核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综合运用《水土保持法》赋予的各项法律措施,坚决制止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建设的行为。扎实推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水土保持技术保障体系。
七、建立和完善配合联动机制
发改、水利、环保、建委、规划、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把好审批关、验收关。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八、强化检查监督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结合实际,选择突出问题和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治理成效。有关部门要严格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涉及到本部门、本单位的水土保持工作。对涉及到国家、省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对涉及到相邻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纠纷,相关主管部门要与相邻行政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协商解决。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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