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划定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控制区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2/01 |
颁布日期: |
2012/02/01 |
颁布机构: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2/01 |
颁布日期: |
2012/02/01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控制区的通知
(长府发〔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采取BT捆绑土地一级开发模式,解决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投入能力,统一规划,统筹、集约利用土地,市政府决定对下述土地进行统一控制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制区的范围
控制土地面积201.35平方公里,其中经营性用地面积93.55平方公里。控制区分11个片区,主要分布在南部区域、西部区域、北部区域和老城区。南部区域三个片区,分别为南部都市开发片区、永春片区、净月西片区;西部区域四个片区,分别为合心片区、城西片区、西新片区、西部新城片区;北部区域三个片区,分别为北郊农场片区、兰家片区、北三四环片区,另外把老城区可改造区域划入控制区(具体控制范围和经营性用地指标详见附件,最终以规划审批的整理界限为准)。
二、土地利用
控制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全部用于长春市土地一级开发和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融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投资全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控制区内所有的项目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落实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土地储备中心职能。负责控制区内涉及城区的土地收储和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控制区内涉及各开发区土地的,一事一议,协商解决。
(二)除用于基础设施改造用地外,控制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土部门待配套设施完善、市场成熟时有计划地出让土地。为及时收回成本,确保建设需要,控制区内的土地出让不得低于成本出让。控制区内的非经营性用地,也不得低于成本取得土地。
(三)市政府将控制区内土地上的房屋纳入政府统一征收,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控制地块的征收工作。市政府各行政审批部门停办控制区内各类新增项目及各类改建、扩建、翻建项目的审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属地管理,采取得力措施,禁止抢建、抢种,不得改变控制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不得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造成征收成本增加的,由各区自行负责。
(四)市政府各委办局要加强协调配合。规划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控制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国土部门负责控制区的土地收储、征地和土地出让等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控制区的土地出让资金管理工作;有关城区、开发区要做好控制区内土地及地上物的日常监管工作。
附件:1.长春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控制区明细表(略)
2.长春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控制区范围图(新增经营性用地)(略)
3.长春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控制区范围图(老城区)(略)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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