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3/16 |
颁布日期: |
2010/03/16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3/16 |
颁布日期: |
2010/03/16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水政〔2010〕1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各评审专家:
为保证水资源论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平性,发挥专家在报告书审查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审查行为,提高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和《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工作章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水资源论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平性,发挥专家在报告书审查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审查行为,提高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和《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工作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水利部或浙江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资格审定并聘任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工作的人员,经水利部聘任的为部级评审专家,经省水利厅聘任的为省级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工作时,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审查机关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省级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从事水资源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有判别重大技术问题和进行技术把关的能力。
(二)年龄在60岁以下(对本地水利工作十分熟悉、在水资源或相关专业上有较高造诣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参加现场考察和相关技术论证工作。
(三)了解省内外水资源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熟悉国家及本省水利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掌握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四)主持过水资源或相关专业领域县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有参加2项市级以上水资源或相关专业项目审查、鉴定的工作经历。
(五)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部级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条件依据水利部(办函〔2002〕421号)规定。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参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评审(初审、会审)和现场调查等活动,提出书面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评审专家参加审查应认真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表》,并署名。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审查,评审行为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 评审专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存有疑义或认为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提出质疑,对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维护业主单位和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相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制度和技术资料,积极参加由水利部及省水利厅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有关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部、省级评审专家实行资格审定及聘任制,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审定,聘期三年。期满前3个月内,省级评审专家可向省水利厅提出续聘申请,经审验合格的,继续聘用;部级评审专家需向水利部提出续聘申请。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年度总结报告。省级评审专家年度总结由省水利厅组织评估,部级评审专家年度总结报水利部评估。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审查机关停止其审查活动,并报聘用部门,聘用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报告书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凡参与报告书编制咨询的,或与项目业主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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