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3/02 |
颁布日期: |
2009/03/02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3/02 |
颁布日期: |
2009/03/02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的通知
(建质安[2009]143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全市在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依法自觉履行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市建委决定施行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即日起,凡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当前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应于2009年4月1日前签订完毕。
二、《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递交制。即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签订责任书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递交到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含开发、保税和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递交到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由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统一监制(见附件),到工程所在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统一申领。
四、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对未签订《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工程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视情节情况,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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