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12/16 颁布日期: 2011/12/16
颁布机构: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州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12/16
颁布日期: 2011/12/16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安监〔2011〕227号) 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广东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66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近年来国家、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经营许可工作的实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程序,市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联系人:袁小毛,联系电话:020-83647050)。   附件: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建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体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06〕6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烟花爆竹出口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含临时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区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接受市安全监管局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采购应当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基础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1]281号)的规定,实行供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确认和订货合同备案制度。批发企业应当将订购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资料以及订货合同,在发货前提交至市安监局确认备案后,方可开始批发经营。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资格确认,由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联合进行 。   零售经营单位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实行配送制度,批发企业负责零售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的统一配送。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供应烟花爆竹时,应当按规定进行配送,严格控制零售单位烟花爆竹存放量,并做好配送记录,详细记载配送烟花爆竹的时间、种类、规格、数量和零售单位名称。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建立全市烟花爆竹统一配送服务平台。   零售单位应当与批发企业签订烟花爆竹配送协议,并留存备查。配送协议应当明确零售单位和批发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并对配送烟花爆竹的时间、种类、规格、数量及零售单位未售完烟花爆竹的回收处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应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严禁在以下区域、场所、建筑物内经营烟花爆竹:   (一)城镇人员密集区、可能导致较大人员伤亡的区域及易燃易爆场所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库;   (二)禁止在商场、超市等场所内设零售网点。禁止利用居民楼、写字楼等建筑“底商”进行专店零售;   (三)法律法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其周边安全距离内不得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不在该区域内存储、运输烟花爆竹,且专营出口业务的经营单位除外)、零售场所。   第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时间为每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   第八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专业安全知识。上述人员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原则自有);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按有关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不低于50万)或投保安全责任险(保额不低于300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零售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进行工商(含预核准)登记注册;   (二)负责人年龄60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三)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四)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店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专柜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危险化学品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经营场所保持至少200米安全距离;   (六)零售场所烟花爆竹存放量限制在30箱以下,每箱最大重量(毛重)不得超过35公斤:   (七)零售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灯具、标准的电源线和漏电保护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占用道路销售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临时占道许可证明;   (九)具备可靠的通讯设备、设施;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十一)零售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十二)按有关规定投保安全责任险(保额不低于30万);   (十三)法律法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程序分为:报名、申请、受理、公示、复核、审定、告知七个程序。一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只能申请一个经营许可证,一个经营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批发或零售场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属限量许可,同等条件下,按照“先申请、先许可”原则进行许可审查。   第十一条 批发企业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市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安全监管局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及电子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四)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本单位从业人员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责任险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租用仓库的还须提供仓库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九)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行政许可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零售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实际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监管局)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证(上岗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主要负责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   (五)销售烟花爆竹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周边50米范围内主要建筑物的平面示意图及四张四置照片(前、后、左、右,照片用A4纸打印)。   (六)应急救援人员名单和应急救援器材清单;   (七)临时占道经营的提供临时占道许可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八)零售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九)投保安全责任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十)与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十一)行政许可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改,更正后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予以受理,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审查人员会同实际经营所在地镇(街)安监办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并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为常年零售(专店)和临时零售(专柜)两种,临时零售(专柜)只允许销售爆竹。常年零售(专店)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1年,临时零售(专柜)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由实施许可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第十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有下列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变更:   (一) 单位名称;   (二) 主要负责人;   (三) 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   第十七条 对批准变更经营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应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同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名单。   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安监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安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将年度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布局情况和许可证颁发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   市安全监管局将定期向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通报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规划布局情况和许可证颁发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运输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二十六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规定悬挂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第二十七条 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编号。   第二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相关的申请书、审查书等文书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格式,电子版可从市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单位购销协议书由市安监局统一格式。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和《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计划及相关要求》(穗安监[2006]153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依法评估修订。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