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林业局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发〔20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林业局《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巩固和发展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森林资源结构优化调整,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快编制利用规划 有关地区要加快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明确不同区域森林的主导功能和经营方向。县级林业部门要按照生态和经济社会兼顾的原则,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及时编制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要进一步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坚持分类经营和分区施策,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和管理措施。要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分配采伐限额的重要依据,科学地组织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限额制度 有关地区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规定,不得突破。 (一)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林木除外)。采伐地块(小班)均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跨年度、超限额、超林木采伐计划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擅自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时间,严禁跨年度实施采伐作业。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文本必须存档,存档时限不得少于5年。 (二)实行采伐限额分项控制管理。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公益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在“十二五”期间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合理安排农民自用材限额,每户每年限批1次,每次批准的采伐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立方米。 (三)科学开展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工作。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森林经营单位,要科学制定规划,积极推进森林抚育工作。在采伐限额的分配使用上,要优先支持森林抚育工程。要严禁以抚育为名,对森林实施“拔大毛”式的采伐。要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技术规程的规定,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工程。 三、推动改革深入开展 (一)县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创新集体林采伐管理机制,进一步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要实行采伐审批公示制度。对农民自用材及自留山采伐可推行伐区简易设计。要建立健全新型监管制度,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进行科学管理。 (二)以县乡林业信息化服务中心站为依托,逐步构建“一站式”林业服务平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三)实行专业岗位岗前培训、考核制度。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对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考核制度,对工作中存在严重违纪、违规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放宽非林业用地林木采伐政策。非林业用地林木(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除外)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林木采伐年龄、采伐时间和采伐方式,但须经林业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五)加强流转森林资源的采伐管理。在年森林采伐限额核定期间内,采伐经依法流转的林木可使用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六)积极鼓励和支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对企业通过营造、承包经营或购置等方式依法所拥有的森林资源,可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可按规划设计确定林木采伐年龄,农村居民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可自主确定林木采伐时间、采伐年龄。林木所有者依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申请林木采伐的,林业部门应依据批准的采伐限额,及时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经省级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森林经营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可优先用于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林木采伐利用。 (七)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林可比照一般人工用材林管理。对人工商品林实施抚育作业时,遇到阻碍目的树种生长的稀疏萌生的且属本地区常见的珍贵树木,可按一般树种对待,允许列入抚育间伐对象。对地处生态环境较稳定的一般风沙区、立地条件较好且采用速生树种营造的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渠林,可比照一般用材林标准进行经营利用。 (八)加强对征占用林地采伐的管理。严格管理征占用林地的林木蓄积消耗,及时统计林木消耗,依法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当年未实施采伐的,可使用下年度林木采伐限额批准林木采伐。 四、强化森林资源监管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监测体系,加强对林地非法流失、森林过量消耗和森林经营利用活动等情况的监督,推进监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建立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1月中旬,各县级林业部门要向市林业局报告上一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县级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林业部门将对各地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健全森林管理机制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林木蓄积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迹地更新造林等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稳定和健全林业行政管理体系,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林业政务公开,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