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全省已初步建立布局基本合理、类型较为齐全、功能渐趋完善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为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管理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利于缓解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压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解决管理机构不到位、管理力量不足、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努力把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 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调整,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严格按照《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办理,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三、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 严格管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生态旅游等专项规划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三同时”制度。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严格审查,并征求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四、切实保障自然保护区管理所需资金 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由省发改委统筹安排,能力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以专项资金形式安排,日常管理经费由省级财政和所在地政府共同予以保障,列入省级财政和所在地财政预算。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经费,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积极探索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妥善解决和处理有关土地权属问题,促进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对周边居民造成损害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给予补偿。 五、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科研工作 加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植被、珍稀濒危物种和地质遗迹分布数据库。各自然保护区应充分发挥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自然科学普及平台作用,吸引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到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研究与教学实习,建立人才交流与合作培养等有效机制,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自然保护区科研水平。 六、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水平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和规范化管理考核,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对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的核查和确认工作。对自然保护区与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存在范围交叉重叠的,要理顺关系、明确责任、从严管理;对管理机构建设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存在违法开发建设活动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和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要按有关程序给予降级或撤销处理;对由于人为因素导致自然保护区降级或撤销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