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关于印发《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林种〔2012〕51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林木种质资源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是林业发展的源头,是培育优质、速生、高产林木品种的物质基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种业的意见》(浙政发〔201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品种创新和林业种业发展,推进“森林浙江” 建设,决定开展林木种质资源库认定工作。现将《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木种质资源,促进全省林木种质资源库(圃)评定工作的科学规范开展,保障品种选育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圃)评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GB/T 14072-93)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圃)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具体形态包括植株、营养器官、种实、花粉、组织、细胞、DNA及功能基因等。 第六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因科研和生产需要,利用原地保护、异地保存、离体贮藏等方式保存并予以重点保护的,具有丰富的遗传多样性,且管理规范的野生或人工收集的群体。 第七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有以下保护对象: (一)重要树种具有遗传代表性的原地保存天然群体,包括: 1、具有较高林业生产利用价值树种的遗传多样性丰富的种群; 2、具有特殊遗传保护价值的敏感性群体,如濒危树种、易丢失的特殊小群体资源、特有群体等。 (二)集中收集保存的重要树种育种材料,包括: 1、为一个或几个重要树种的遗传育种而集中种植保存的育种材料,包括优树无性系、优树家系等; 2、设施离体保存的具有较高遗传价值的重要树种的器官、组织、细胞、DNA及功能基因等。 (三)地方名优品种的代表性群体。 第八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分为三级: (一)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并公布的,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而给予特殊保护的主要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 (二)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而给予特殊保护的主要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 (三)林木种质资源保育点(圃)。是指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为原地保护具有特殊遗传育种科研和利用价值的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 第九条 申报林木种质资源库(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重要的保护和利用价值; (二)知识产权明确,土地权属清楚,具有较长的稳定保护基础; (三)无森林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害; (四)具备稳定的管理技术力量和技术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有一定的规模和面积: (一)天然遗传群体保护规模应能代表特定群体的遗传多样性结构,并具有保护群体稳定生存的森林环境。原地保护种质资源库原则上,要求针叶树种面积为100公顷以上,阔叶树种为50公顷以上,有两个树种面积按比例增大;珍稀濒危树种为25公顷以上,面积不足25公顷的应全部保存。 (二)异地保存种质资源库应根据保存的种质份数、面积来综合决定,但不小于1公顷。 (三)具有特殊保护利用价值的种质资源保育点(圃)或离体设施保存库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定。 第十一条 申报林木种质资源库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一)拟申报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拟申报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和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三)拟申报林木种质资源保育点(圃),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和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 申报林木种质资源库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拟建林木种质资源库申请文件1份、申报书10份; (二)林木种质资源库的主要保护对象照片及资料1份; (三)综合考察报告、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1份; (四)林木种质资源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五)林木种质资源库土地使用证、林权证或土地等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或图件。 第十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林木种质资源库评审组,采用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及申报材料会议评审的方式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公布或审批。 第十四条 规范林木种质资源库命名,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库所在地名或区域名称+具有代表性的保护对象名称+“国家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库”或“省级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库(圃)”。 第十五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要积极开展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档案,积极开展种质资源补充收集和科研工作,强化种质资源保育与创新。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林木种质资源库的资金、政策、人才的扶持,提高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凡被评为省级种质资源库,省林业厅将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科研立项及种苗工程等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群体是指一个物种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享有共同基因库并能相互交配的个体总和。 (二)种源是指取得种子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原产地理区域。 (三)优树是指在相同立地条件下和相近管理措施的林分中,育种目标性状特别优良的单株。 (四)家系是指亲本植株自由授粉或双亲控制授粉产生的子代群体,前者称半同胞家系,后者称全同胞家系。 (五)无性系是指由同一原株营养繁殖产生的植株群体。 (六)品种是指经人工选育,能适应一定的自然环境和栽培条件,遗传性状稳定一致,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生产要求,并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的栽培植物群体。 (七)地方品种是指在某一区域,经长期自然选择或人工栽培而形成的品种,也称为农家品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申报书 2、评审指标及赋分 附件1: 编号: 浙江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申报书 种质资源库名称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浙江省林业厅编制 说 明 一、本申报书适用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申报,编号申报单位不填写。 二、申报单位为拟建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的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理位置”指林木种质资源库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四、“地理坐标”指林木种质资源库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五、“自养能力情况”主要包括自养手段,每年纯收入及其占总支出的比例等内容。 六、“基础设施概况”主要包括现有业务用房、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交通工具、通讯手段、重要仪器设备的情况。 七、“研究概况”主要包括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科研计划及国际合作交流计划等内容。 八、“自然环境状况”主要包括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概况、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内容。 九、“周围地区社会经济状况”主要指社会、经济活动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预防措施。 十、按申报书格式填写,位置不够可适当加页,但不得改变格式和内容。 十一、本申报书一式10份,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除了图件外,申报材料统一用A4规格纸印制。 十二、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种质资源库名称 主要保护对象 地理位置 地理坐标 面 积 (公顷) 总面积 核心区 附属区 土地权属 和使用权情况 始建时间 和 级 别 批准机关 和文号 现级别和 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 和文号 管理机构 名 称 隶属关系 管理人员 编 制 现有管理人员 现有科技人员 技术依托单位 固定经费来源 和数额(万元) 自养能力情况 基础设施、资源收集及研究概况 自然环境概况 主要保护对象概况 周围地区社会经济状况简介 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综合价值 申报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论证意见 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评审指标及赋分 评审指标 标准分 评分 保护价值 小计 60 丰富性和代表性 40 特有性 40 利用价值 20 保护条件 小计 20 面积适宜性 10 前期基础 10 土地权属 5 基础工作 5 保护管理基础 小计 20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10 建设管理条件 10 综合得分 评审指标及赋分 1、价值指标(60分) 1.1保护价值(1.1-1和1.1-2二者之一作为评判标准) 1.1-1丰富性和代表性(40分) a、属省内外同类型中的典型代表,组成成分、结构或类型复杂多样(40分)。 b、属本省的很好代表,组成成分、结构或类型比较丰富(25分)。 c、属本省的较好代表,组成成分与结构比较简单,类型较少(10分)。 d、代表性一般,组成成分与结构简单,类型单一(0分)。 1.1-2特有性(40分) a、属国内或省内珍稀濒危,或特有类型,具有特殊保护利用价值(40分)。 b、在省内分布较少,但有特殊保护利用价值(25分)。 c、在省内分布比较普遍,保护利用价值一般(0分)。 1.2利用价值(20分) a、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20分)。 b、具有较高生产或科研价值(10分)。 c、具有一般生产或科研价值(5分)。 2、保护条件(20分) 2.1面积适宜性(10分) a、面积足以有效保护全部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50%(10分)。 b、面积能够保护全部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30%(8分)。 c、面积基本能够保护全部对象,核心区面积占总面积的20%,但能有效保护主要保护对象(6分)。 d、核心区面积不能达到保护最低需求,无法满足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0分)。 2.2 前期基础(10分) 2.2.1 土地权属(5分)。 a、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5分)。 b、边界清楚,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已获得核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提供土地红线图或市县有关部门核准且盖印的拟建保护区范围图)(4分)。 c、边界、土地使用权或林权存在争议(0分)。 2.2.2 基础工作(5分) a、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具有详细综合考察报告,收集了完整的样本材料,档案齐全(5分)。 b、基本掌握资源、环境本底情况,具有较详细综合考察报告,收集了大部分样本材料,档案齐全(4分)。 c、初步掌握主要对象资源、环境本底特征,完成了初步的科学考察报告,收集了主要保护对象的样本材料(3分)。 d、具有考察报告,选择的主要保护对象不明确,资料不深入(1分)。 e、尚未开展科学考察,无考察报告(0分)。 3、保护管理基础(20分) 3.1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10分) a、具有单独管理机构和人员,岗位责任明确,管护经费稳定;有明确依托科研技术单位。(10分) b、有管理机构和人员,有一定的管护经费;有明确依托科研技术单位。(7分) c、没有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由其他人员兼职。(3分) 3.2 建设管理条件(10分) a、具有良好的基础设施设备,包括办公、科研、生产及保护设施,档案齐全,设有专人管理。(10分) b、具备管理所需的办公、保护等设施,能满足一般管理工作的需求(7分) c、初步具有或基本上不具有基础设施,难以开展有效的管理工作(3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