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1〕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银川市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草原火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响应级别 4.2 响应程序及等级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应急通信 4.5 前线指挥 4.6 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新闻发布 4.9 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5.2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责任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生效时间 8 附录 8.1 银川市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8.2 银川市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8.3 银川市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结束及信息报签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草原是人民生活环境免受沙漠侵袭的重要绿色生态屏障,也是维系草原生态安全的重要国家资源,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建立快速、有效、有序的草原火灾应急控制处理和扑救机制,依法保护草原,从严防火、治火,保障草原生态安全、保护草原建设成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草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银川市行政所辖区域范围内的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林区和城市市区除外。 1.4 工作原则 1.4.1加强协调,分级负责 在银川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农牧、发改、民委、公安、民政、财政、交通、卫生、林业、气象、通信等部门,协调当地驻军、武警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1.4.2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迅速、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草原火灾。 1.4.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 扑救草原火灾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队伍培训,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由银川市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及下设若干个工作组组成。 2.1.1 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总指挥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银川市农牧局局长担任,银川市宣传、监察、发改、农牧、民委、公安、民政、财政、交通、卫生、林业、气象、通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根据火情,及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研究、协调、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受灾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请求和扑火需要,协助指挥调动扑火急需的人员、物资和装备,指导、监督地方政府尽快扑灭草原火灾, 组织协调跨县(市)区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区、受灾地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和抗灾救灾资金、物资;根据自治区防火指挥部和银川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工作。 2.1.2 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农牧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银川市农牧局分管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农牧局畜牧主管、银川市草原站站长担任。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草原防火的各项措施,部署草原防火的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主要职责:进行火灾动态监测和信息分析,了解火场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根据火情,及时向自治区和市指挥部报告,并传达上级相关领导的指示;根据扑火需要和指挥部的决定,联系调动草原防火急需物资,组织协调跨县区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组织对火情和扑火救灾情况的信息发布。 2.1.2 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人员组成:由监测预警、气象服务、工程技术、灾害评估、扑火指导和综合应急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2.2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其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按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2.3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由市指挥部总指挥签署启动相应响应程序,落实自治区防火指挥部和银川市委、政府的要求。 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或自治区传达的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火点遥感监测信息,立即通知火点所在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根据火情,向银川市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并申请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向火点所在县(市)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传达有关领导指示,向自治区草原防火部门上报草原火灾信息。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草原火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草原火情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卫星监测信息由农业部卫星监测网、气象部门提供。 各县(市)区草原防火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报、监测机制,建立健全防火值班制度以及火情核查报告工作机制。 全国草原防火重点期(春季防火期3月15日-6月15日、秋季防火期9月15日-11月15日);宁夏草原重点防火期(冬季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设值班室, 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畅通(手机24小时开机)。值班室负责接收火灾信息,并根据火灾情况上报市草原防火办和自治区防火办。 火灾报告程序分为初报和续报。初报是信息反馈、核实,及时确定火灾位置、火势大小等基本信息;续报是对火情继续观察,并将火灾发展情况向指挥部和自治区防火办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防火指挥部在进入草原防火期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并组成督查组赴重点草原防火区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在跨行政区域的草原地区、草原和森林交错分布地区,要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开展区域联防和部门联防,确定联防区域,建立定期会商和紧急会商、火灾预防预警和联防措施、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扑火人员和物资支援、灾民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联防联控机制。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草原火灾的发生。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县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确保草原火情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 4 应急响应 4.1 火灾响应级别 国家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银川市与国家响应级别一致) 4.1.1 Ⅰ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即12万亩)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自治区支援扑救的。 4.1.2 Ⅱ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即7.5万亩以上12万亩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6)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火延边境蔓延2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对我国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 4.1.3 Ⅲ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即1.5万亩以上7.5万亩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6)境外草原火距国界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 4.1.4 Ⅳ级 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即150亩以上,1.5万亩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程序及响应工作 各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Ⅰ、Ⅱ、Ⅲ、Ⅳ及Ⅳ以下草原火灾作出符合本级预案条件的积极迅速的应急响应。 4.2.1 Ⅰ、Ⅱ、Ⅲ、Ⅳ级响应程序 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发生时,自动启动本预案,并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Ⅰ、Ⅱ、Ⅲ级草原火灾,由自治区及时报告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根据草原火灾的级别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Ⅳ级草原火灾,由自治区批准启动相应级别响应预案。 4.2.2 Ⅳ以下级响应程序 发生Ⅳ级以下的草原火灾,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火情动态,掌握各县区地方人民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作出响应的情况。根据火情,由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并由其协调通报发改委、公安局(消防部门)、财政局、交通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协同扑救。 (1)应急组织机构各组工作人员迅速到位; (2)与地方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火场前线扑火力量部署、火场地理信息、气象和扑火情况,市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3)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协助和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4)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县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根据火情及各县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由指挥部决定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 (5)必要时建议自治区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火灾扑救的紧急措施,调动扑火人员,调拨扑火经费和物资; (6)密切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由自治区指挥部与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将火情信息上报自治区同时通报地方; (7)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名、经纬度)、过火面积(境外火距我市边境距离、沿边境蔓延长度以及对我市草原的威胁程度等情况)、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人员伤亡情况、威胁居民地和重要设施情况。 信息报送时间:发生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各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立即逐级上报,2小时内报告至自治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并连续报告扑救进展情况。发生Ⅳ级以下草原火灾时,各县(市)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火灾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将火灾应急处置和扑救信息上报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4 应急通信 市指挥部办公室准确掌握各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电话;掌握自治区及有关部门联系方式。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利用公共网络、卫星电话等,实时获得草原火灾现场情况。督导组执行督导任务时,携带通讯器材,保持与指挥部信息畅通。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通信主管部门,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提供必要的通讯服务,确保信息畅通。 4.5 前线指挥 草原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市指挥部指导前线指挥部进行扑火工作。 4.6 安全防护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动员受到草原火灾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予以妥善安置。同时做好牲畜和财产转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安全防护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扑救草原火灾应当组织和动员专业扑火队和受过专业培训的群众扑火队;接到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参加。 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8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Ⅰ、Ⅱ级火灾、重特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农业部发布,其他草原火灾信息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发布。 4.9 应急响应结束 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Ⅰ、Ⅱ、Ⅲ级草原火灾由国家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Ⅳ草原火灾由自治区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后;Ⅳ级以下草原火灾由市级指挥部或火灾发生地区草原火灾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火灾调查、案件查处由当地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地方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及时报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后,报指挥部领导,并将总结材料上报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2 善后处置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依照《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草原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站),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观察和通信器材等必要的防火物资。 6.2 资金保障 根据国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6.3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草原防火综合管理系统和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火场实况跟踪系统。联合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草原火灾遥感监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系统,制定和完善草原火灾扑救技术规程。组建监测预警、工程技术、灾害评估、扑火指导和综合应急的草原防火专家组,建立专家信息库,为防扑火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草原防火宣传培训活动,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提高全民对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定期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银川市农牧局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和评估,根据草原防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草原防火条例》和《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制订本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和评估,根据草原防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对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银川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8.1 银川市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组成 8.1.1 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银川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银川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银川市农牧局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银川市农牧局分管副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银川市农牧局畜牧主管、银川市草原站站长。 8.1.2 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 人员组成:由指挥部领导根据火情和火灾发生地点从防火专家信息库中选取。 8.2 银川市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8.2.1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火情的上传下达工作,及时传达自治区领导和上级领导的批示和指示精神;制定和审核《草原防火值班信息》;做好火情监测预报,掌握火情动态,了解前线指挥部的扑火方案、火场地理信息和气象情况,提出防火工作建议;负责文件收发、情况汇总、防火工作总结起草和建档等工作;承办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奖惩事宜。 8.3 银川市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结束及信息报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