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2/31 颁布日期: 2011/12/31
颁布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2/31
颁布日期: 2011/12/31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全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和救助遇险人员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我市管辖水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搜救应急行动及参与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为主;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公众参与。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住建委、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分管领导。   2.2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职责   (1)编制修定《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制定有关水上应急工作制度,研究部署全市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工作。   (2)实施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上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   (4)分析研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5)组织指挥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挥,组织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6)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和终止应急行动等。   2.3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常务副主任: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2.4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承担全市较大、一般水上搜救应急日常工作。   (2)负责《太原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演练,制定较大、一般水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3)承担水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值班工作,组织、协调、指挥较大、一般水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负责水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系统建设。   (4)与相邻地市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开展水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交流合作。   (5)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6)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整理归档。   (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制定新闻应急方案,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分析、网上新闻监管、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现场采访管理和新闻发布会组织,水上搜救新闻报道舆论引导。   太原警备区: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驻并部队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太原支队:负责协调驻并武警部队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市公安局:负责参与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查处水上违法犯罪行为;管控道路交通,开辟救援通道;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和治安事件;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并进行灭火消防;核查水上突发事件伤亡及失踪人员。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所需基本生活用品储备资金申请、采购、调拨。   市财政局: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经费保障,监督资金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组织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组织市交通系统各单位参加水上搜救行动,领导市地方海事局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储备调拨特殊物资(救生车、艇、救生衣、通信设备等)。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调查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域较大水情信息,调派本系统专业潜水作业队伍及渔业船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县级安监部门实施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较大以下水上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市经信委:根据临时应急抢险需要,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保障通信畅通。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环境污染检测,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市气象局: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市旅游局:负责景区险情区域各类旅游团队和人员安置疏散,参与处理旅游团队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   市住建委、市园林局、市林业局:负责管辖水域水情监测,提供重大水情信息,调派本部门专业潜水作业队伍及渔业船舶参加应急搜救。   2.6 水上搜救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疗卫生、保险、环保、地质、气象、航空、潜水打捞、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组成,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研究,提供政策咨询,参与现场水上搜救工作。   2.7 水上搜救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我市水上搜救应急救援力量以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救援中心太原分中心为主,依托武警消防和水务局、园林局、林业局、住建委专门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专业救援。同时,设立救援装备及物资仓库,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日常管理,确保应急救援急用。   2.8 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工作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上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3 预警与预防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施工建设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供气象依据;各水域主管单位对航道(水域)水文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交通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我市相关机构或地区水上险情信息,对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秩序)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   3.2 预警分级   3.2.1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   3.2.2 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   3.2.3 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变形阶段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三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大洪峰信息。   (4)辖段水域内(或封闭性水域内)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月度内发生3起死亡2人以下突发事件。   (5)较大凌汛信息。   3.2.4 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1)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能见度不足10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变形阶段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四级预警信息。   (3)辖段水域内(或封闭性水域内)安全形势趋于严峻:局部水域通航秩序严重恶化,或通航条件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船舶同类违法行为、安检滞留率明显上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4)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水上运输处于满负荷状态。   (5)一般凌汛信息。   3.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实行各成员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发布。一般、较大风险信息由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方海事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发布,并向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通报气象、水文、地质、航运等预警信息。   3.4 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收集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各级海事机构及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4 险情级别   4.1 险情分级   4.1.1特大险情信息(Ⅰ级)   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险情信息(Ⅱ级)   造成10人(含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含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含3人)至9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 一般险情信息(Ⅳ级)   (1)造成2人(含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2人(含2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险情信息报送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个人或目击者、知情者可以各种方式向当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报警,并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危险货物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的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流向等。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对险情信息进行核实分析,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1小时内上报政府值班室和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5.2 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首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时,应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3分级响应   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一般险情由事发地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较大险情、重大险情、特别重大险情由县、市、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同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   5.4 各级应急指挥部指挥   (1)按照险情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需要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时,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6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险和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动员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等可参与应急救援的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5.8 救助行动评估   为确保救助效果,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评估,调查险情主要因素;判断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理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5.9 应急行动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应急反应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危害已彻底消除或控制,不再有扩大或复发的可能。   5.10信息报送与信息发布   (1)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新闻媒体发布、播发新闻稿件、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新闻发布。   (3)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根据水上突发事件需要,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伤员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救治。   6.1.2 获救人员处置   获救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安置,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协助做好涉港澳台同胞安置工作,外国籍人员由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6.1.3 死亡人员安置   当地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处置工作,外籍或港澳台死亡人员由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负责处置。   6.1.4 社会救助   获救人员社会救助由当地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救助机构组织实施。当地民政部门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救助工作有效开展。   6.1.5 保险志愿人员   政府对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专业救助人员和志愿者应给予水上搜救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6.2 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行动终止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发生原因、突发事件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环境影响、生态恢复、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和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7 应急保障   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合理调集使用人力、物质、技术、财力投入应急救援。   7.1通信保障   经信委按照职责要求协助水上搜救应急指挥开通报警电话,制定平时和战时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制度。市、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设立通信网络和联系机制,确保水上搜救应急通信畅通。   7.2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   7.2.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装备、培训、演习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7.2.2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2.3医疗保障   按照《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全市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与卫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伤员抢救、转运和收治任务。   7.2.4社会力量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市、县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搜救应急救援行动。   7.2.5资金保障   应急搜救资金按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   7.3宣传培训   7.3.1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   7.4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上搜救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在应急救助中牺牲、致伤、致残人员,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8 培训演练   8.1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相关知识。   8.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适任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须取得相应证书。专业培训每年组织1至2次。   8.3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   8.4 演练   按照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应急演练计划进行。   9 附则   9.1预案修订   本预案是指导各县(市、区)制定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依据。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每三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定,报市政府批准。   9.2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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