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1/11/08 |
颁布日期: |
2011/11/08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1/11/08 |
颁布日期: |
2011/11/08 |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95号,以下简称《目录》)已经颁布,同时又下发了《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为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新颁(2011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贴照片页应加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用章”骑缝钢印,证书编号和档案编号统一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发证机关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加盖考试机构公章。根据1人1证的原则,考虑到1人若取多个项目,可能会在不同考试机构应试并由不同发证部门发证,为此,经办人印章内应增加本次考试项目审核发证部门的简称(如徐汇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办人印章为“”)。对已持有新版证书的人员,在报名增项考试时应将证书交考试机构,以便在证书上加印新的作业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审核发证工作由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因有个别区没有考试机构或考试点,为平衡审核工作量,我局将适当调整发证范围。各考试机构或考试点分布情况详见附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制证工作由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负责,经办具体地址为怒江北路561弄4号楼3楼,从2011年12月1日起进行制证交接工作。
二、关于复审换证工作
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复审时再换发新版证书。换发新版证书工作由市特检院负责办理,具体做法为:
1.1人1证的,在作业项目期满3个月前,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其内容包括: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有安全、节能培训记录,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证明)、2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旧版证书等资料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项目按照《目录》确定并对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对比表》(见质检特函[2011]62号)进行转换。对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不再转换,也不再列入监督检查内容。由市特检院向申请人作业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复审审批手续,复审项目打印在考试合格项目内(证书第3页)。考试机构栏内由市特检院盖章,经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办人盖章后发放给申请人。
2.对1人多证(或多个项目)的,可在每个作业项目到期时分别办理复审手续,直至所有复审项目都打印在新版证书上。复审要求同第1条,同时要带好本人所持新版证书,以便打印复审项目,考试机构栏内不必再盖章。
本次换证复审资料的审核和存档工作委托市特检院进行,各发证部门可对复审资料进行抽查。
持新版证书项目的作业人员复审,可直接向作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复审项目打印在复审记录内(证书第6页)。
三、关于考试机构
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指定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本市考试机构(含考试点)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适时调整考试机构或考试范围。考试机构要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考试实物化(模拟化)要求配置资源,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装备、师资等必备的条件和能力,并应在本机构的考试场所内组织考试。实操考试原则上不得在实操考试基地以外进行,特殊情况仅限需要利用考生所在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操考试的,应事先经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批准。
考试机构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考试计划,包括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内容。并在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下个月本考试机构的考试计划,以便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安排现场督考。
以“谁考试谁负责”为原则,各考试机构应认真做好作业人员考试档案管理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考试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做到考试档案存放规范和查询便捷。
四、关于规章实施的过渡期
作业项目有效期自2011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4年。最迟至2012年1月1日,初次取证和复审均颁发新版证书。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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