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3/25 颁布日期: 2010/03/25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3/25
颁布日期: 2010/03/25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0]30号) 各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有序地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3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nxjst.gov.cn)建设科技栏中下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951-5041177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区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标识分为一星、二星和三星三个等级。   在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经评审取得的各星级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满一年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经评审取得的各星级标志和证书,其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住宅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开展全区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并接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结果将作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示范项目的验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奖励补贴政策的依据。 申报评审和评价标识   第八条 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每年发布一次。   第九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应当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与公共建筑除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外,还要求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违反相关规定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由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接收,申报单位提交材料如下: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式样见附表一);   2、附件材料(一式2份)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自评估报告;   (3)项目设计方案和图纸;   (4)专项施工图审查意见;   (5)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设计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申报书内容的其他证明材料。   ((3)-(6)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2)   3、所有申报材料的刻制光盘1份。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   2、附件材料(一式2份)包括:   (1)自评估报告;   (2)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图、工程立项批件;   (3)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   (4)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5)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设计、施工等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申报书内容的其他证明材料;   ((2)-(6)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2)   3、所有申报材料的刻制光盘一份。   申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要求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材料规范装订成册,并附加目录。   第十二条 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并组织绿色建筑与节能委员会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书面材料。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 通过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审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证书和标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十七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获得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 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 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 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三项以上不符的;   (四) 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五) 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六) 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七) 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出现以上(一)、(二)项情形的,暂停使用标识;出现以上(三)-(七)项情形的,撤销使用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违反本规定时,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处理。   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十九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违规情况的,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报。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2、《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项目编号:   项 目 名 称   申 报 单 位              (盖章)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时 间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说    明   1、申报书一律采用A4规格的纸和4号宋体字打印,一式四份,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2、“项目名称”是指参加绿色建筑认证的建筑(区)名称;   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单位应当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与申报;   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为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在申报单位概况一栏里需分别介绍;   5.严格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申 报 声 明   本人    (法定代表)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自动取消我单位参评资格,并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一、工程基本情况 1、建筑类型                  (点击选项打√)       ()   (其中公建属于) 2、项目现状 (预计开始施工时间:   年月日) (开始施工时间:    年月日) (开始运营时间:     年月日) 3、实施起止年限 项目立项时间:       年月日 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间:   年月日 项目竣工时间:       年月日 4、占地面积 万m2 建筑总面积                  万m2 申报建筑面积(指参加认证的建筑面积)     万m2 5、总投资  万元 绿色建筑总增量成本              (元/m2) 6、投资回收期 静态回收期:                年 动态回收期:                年 7、申报绿色建筑   认证等级     (点击选项打√) 8、主要指标 住区绿地率(非居住建筑建筑不必填写):     % 节能率:                   % 可再生能源   利用率 产生热水量比例:         % 发电量比例:           % 采用新型热泵空调技术比例:    %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 再利用建筑材料利用率:            % 9、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点击选项打√) 10、是否拖欠工资或工程款      (点击选项打√) 11、居住建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非居住建筑不必填写)      (点击选项打√) 12、建设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13、设计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14、施工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15、物业管理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注: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9、10、14、15栏不填写。 二、工程计划进度与安排(新、改、扩建项目填写)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内容安排                                                 三、工程概况 (工程性质、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500字以内)                            四、主要评价内容简介 1、节地与室外环境 (选址、用地指标、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室外环境(声、光、热)、出入口与公共交通、景观绿化、透水地面、旧建筑利用、地下空间利用等,300字以内)          2、节能与能源利用 (建筑节能设计、高效能设备和系统、节能高效照明、能量回收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等,300字以内)           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水系统规划设计、节水措施、非传统水源利用、绿化节水灌溉、雨水回渗与集蓄利用等情况,300字以内)               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建筑结构体系节材设计、预拌混凝土使用、高性能混凝土使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可循环材料和可再生利用材料的使用、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再生骨料建材使用等情况,300字以内)           5、室内环境质量 (日照、采光、通风、围护结构隔热设计、室温控制、可调节外遮阳、通风换气装置等情况,300字以内)                6、运营管理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物业管理系统、智能化系统应用、建筑设备、系统的高效运营、维护、保养、物业认证、垃圾分类回收等情况,300字以内)           注:设计评价标识不填写。 五、申报单位概况 (包括人员组成、技术力量、设备条件、固定资产、年产值、负债以及对绿色建筑项目实施的贡献、承担的内容等。)                          六、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承担主要工作                                                                                                                                                                 七、项目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分析介绍 1、项目创新点      2、项目推广价值        3、综合效益分析        八、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九、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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