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3/06/23 颁布日期: 2023/05/24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3/06/23
颁布日期: 2023/05/24

宁夏回族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工信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等精神,深入推进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是指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规定的淘汰类限制类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以及根据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不适宜发展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第三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规定的不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要求的产能退出。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工业领域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任务下达,指导和监督各地市完成淘汰化解任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和推荐上报(附件1),以正式文件与项目申报资料一并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项目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补助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保事件。

(二)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即申报项目装备、工艺、产品等不属于该目录中淘汰类范围;

2.拟淘汰化解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环评/验收等有效证明材料一致;

3.申报项目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未拆除;

4.申报项目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不存在抵(质)押、担保、封存等涉诉涉案情况,资产清晰,无纠纷;

5.申报项目产能未用于产能置换;

6.申报项目未享受与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七条 申报项目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报告;

(二)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申请表(附件1);

(三)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环评/验收等有关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生产工艺路线图(生产方法)、主要产品说明;

(六)拟淘汰主要设备清单、图片等;

(七)需要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及人员信息表;

(八)退出产能及腾退能耗情况说明;

(九)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按期拆除淘汰设备承诺函;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八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会同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企业,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生产线(含配套环保设备)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资金支持依据。

第十条 完成现场核查和资产评估的项目,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任务和资金分配计划,由各地市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淘汰类产能退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5号)精神,由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填报申请表(附件2),报自治区列入当年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任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制定淘汰生产线(含配套环保设备)拆除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落实淘汰生产线拆除的安全责任和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企业对淘汰生产线的主体设备进行废毁处理。确有必要对主体设备挪作其他用途,但不形成新的落后产能的,经企业书面承诺并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意,可不作废毁处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已经完成拆除的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附件3),并向社会公告。验收意见作为企业核拨项目资金依据。

第五章 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十五条 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资金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规定的不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要求的产能退出,优先支持冶金、化工、建材、有色、炭素、活性炭、碳化硅、装备、轻工、纺织、食品、煤炭洗选等行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年度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生产线(含配套环保设备)的资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年度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核拨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请、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程序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如遇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修改,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3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原《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经信规范发〔20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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