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甘香峡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1/09/16 | 颁布日期: | 2011/09/16 |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1/09/16 | 
              
              	| 颁布日期: | 2011/09/16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甘香峡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发〔2011〕5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为保证甘香峡水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甘香峡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控制范围为坝前606米(正常蓄水位605米加1米风浪和浸没影响)接2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以下区域。
  二、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三、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开垦荒地等活动。
  四、有关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对待。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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