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8/07 |
颁布日期: |
2011/08/07 |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8/07 |
颁布日期: |
2011/08/07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1〕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七日
南宁市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是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市和林业强市的必然要求。根据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0〕204号)的总体要求,为不断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紧紧围绕建立健全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林业金融支撑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改革林木采伐管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森林保险、规范林权流转、促进林下经济发展为重点,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构建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促进集体林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的机制,促进生态文明示范市和林业强市建设,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林农得实惠;坚持生态优先,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坚持因地制宜,确保取得实效;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利益;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三、目标任务
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完善林业管理体制,创新林业运行机制,优化林业政策环境,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逐步建立起林业支持保护有力、林业投融资政策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科学、林权交易规范有序、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以改革促发展,优生态,惠民生,分阶段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一)2011年为配套改革扩大试点阶段。在自治区确定的武鸣、宾阳两个配套改革试点县基础上,将配套改革试点面扩大到横县、西乡塘区、江南区、兴宁区等县(区)。
(二)2012年为配套改革全面推进阶段。在全市各县(区)全面推进配套改革。
(三)2013年为配套改革巩固提高阶段。不断完善政策、健全服务,形成促进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工作重点
(一)构建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精神,将全市各级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保障制度;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建立市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制定补偿标准;贯彻执行自治区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实自治区制定的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完善林业基础建设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体系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本级基本建设规划,明确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本级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自治区林权抵押贷款贴息办法和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办法;进一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力度;将林机具购置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
(二)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系;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各项措施,包括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商品林采伐限额允许5年结转使用,由蓄积量、材积量双项控制调整为蓄积量单项控制,允许皆伐作业按面积控制;简化森林采伐类型,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推进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实行采伐公示制度,简化采伐审批环节,推行林木采伐许可“一站式”对外服务。
(三)推进林权抵押贷款。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办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建立林权抵押贷款激励机制,激发金融机构发放林农贷款的积极性;积极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行林农信用授信机制;拓宽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的惠及面;结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实际,加大对优势林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鼓励建立以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为主要业务的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鼓励和支持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的互助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
(四)促进森林保险体系建设。建立由保险监管、林业、财政合力推动,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多方参与的森林保险体系,探索各级财政合理的保费补贴比例和结算管理办法;大力开展森林保险宣传活动,提高广大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损害林农利益等问题发生。
(五)推进林下经济快速发展。以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为主导,以发展非木质产业为重心,研究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和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扶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主的林业专业户、专业合作组织和重点龙头企业,支持“公司+基地+农户”的发展模式;积极探索、总结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和森林旅游的发展模式和典型经验,加大发展林下经济的技术培训,提高林下产业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相关推广体系的作用,以典型引路,加大宣传、引导和技术培训,促进林下经济发展壮大。
(六)推进林权交易市场建设。按照自治区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林业产权交易制度和管理办法,组建南宁市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促进有条件的县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场所;加快建设林权交易信息化平台,开发和应用全市联网的林权查询、竞价交易信息系统。
(七)推进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优势林业产业、特色林业产品为依托,结合林下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加强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和服务,落实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和金融扶持;加强林业“三防”体系建设;支持林业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基层林业站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的社会化服务职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关键在县(区)的重视和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摆上重要位置,要作为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把配套改革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测评体系,纳入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推进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精心部署实施。各县(区)要结合实际,精心策划,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试点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配套改革成效的首要衡量标准;要坚持依法依规推进配套改革,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推进;要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大胆尝试,积累经验;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性;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三)加强经费保障。市、县(区)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配套改革的补助资金、补贴经费和工作经费的预算、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对配套改革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努力降低改革成本。
(四)形成推进合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各方关系,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单位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参与,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推进配套改革的强大合力;各级林业部门做好服务工作,营造推进试点工作的良好环境;鼓励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开发符合实际、受广大林农欢迎的金融产品,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还要加强监督,防范风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县(区)要加强信息工作,准确统计试点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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