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4/21 颁布日期: 2011/04/21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4/21
颁布日期: 2011/04/21
(兰政办发〔2011〕97号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兰州新区管委会,永登县、皋兰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新区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新区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区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稽查及责任追究,促进新区生态工程建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525号)和国家林业生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新区生态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新区生态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省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政策性贷款以及其他生态工程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对兰州新区生态建设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按市级预算单位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财政报送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和明细计划,市财政审核后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制度,按季度将资金拨付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要及时掌握下属各项目部的资金需求并监督检查其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项目部的资金管理及执行财经法规、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国补和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省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要严格按照《2010年甘肃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要求,将资金重点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生态建设工程规划,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市财政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安排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核查评估,核评后,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资金使用效益良好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反之,省财政将扣减我市转移支付额度,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转移支付资格。   第五条 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政策性贷款以及其他林业生态工程专项资金用于生态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其他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生态工程建设即人工造林、园林绿化和水利工程。人工造林和园林绿化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种苗费、整地费、灌水费、人工费、租地费、抚育费、补植费等;水利工程包括水利主干工程,林间配套工程。项目前期费依据项目总投资按规定比例提取,或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工程建设其他费的支出范围主要是调查规划费、初步设计费、施工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评审费、招投标费等;其他管理费用指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支出范围主要是办公室房租费、水电费、办公费、交通费、邮电费、差旅费和临时人员工资等。工程建设其他费和其他管理费用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指挥部办公室对工程资金的拨付。指挥部办公室所属各项目部要及时向办公室提供项目的作业设计、评审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完成进度等资料,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项目部的资金拨付要求和管理方式进行审核,并报经生态建设管理指挥部主管领导审签后进行资金拨付,资金实行办公室报账制。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指导和督促办公室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对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挥部办公室及各项目部要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对资金的审核与审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审核由指挥部办公室全面负责,严格执行项目部审核责任到人、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负责人、监理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签字后,报指挥部办公室复审,指挥部主管领导“一支笔”审签。工程建设其他费和其他管理费用由项目部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一支笔”审签,坚决杜绝多头审批,乱开口子的现象,预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九条 指挥部办公室所属各项目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工程建设必须实行严格招投标制、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同时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内容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计划内容,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 加强生态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稽查力度。指挥部所属财政、审计、监察、办公室等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每年对生态工程的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拨付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执法监察,重点检查的内容:任务完成情况、合同签订情况、招投标情况、建设进度、苗木规格及成活率情况、项目前期费及其它费用使用情况等。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生态建设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对有关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2月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