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法发〔2011〕511号) 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行政强制法顺利贯彻实施,根据市政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步骤,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全市民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组织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教育,要把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工作之中,列入本部门学习培训计划和职工法制教育培训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一是组织领导干部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二是全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员学习培训。三是全市民政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努力了解和掌握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实质和相关规定,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四个熟知”:即熟知行政强制实施依据、熟知行政强制实施权限、熟知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熟知违反行政强制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各区县民政局要认真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区县法制办组织的行政强制法的统一考试,坚决执行“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五是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民政对象了解行政强制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行政强制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全市民政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复议监督。要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制度,健全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要完善民政执法责任制度,对违反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全市民政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1〕20号)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