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确认)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国家电力公司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企业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1999/12/30 |
颁布日期: |
1999/12/30 |
颁布机构: |
国家电力公司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企业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1999/12/30 |
颁布日期: |
1999/12/30 |
(国电人资[1999]759号)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确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便修订完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确认)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通知》(国电人资[1999] 433号)有关规定和建立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机制的需要,结合人事部实行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对"初定职务"工作产生的变化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符合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基本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直接认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含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和计算机软件专业中级及以下),并履行实际能力水平的考核和审批、确认,其资格方可在公司系统内生效的人员。
二、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1、员级
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2、助理级
①中专毕业后,从事员级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
②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
③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3、中级
①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
②获得博士学位。
4、副高级
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三、审批确认资格的基本条件
符合人事部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申报条件。
四、考核标准及方法
1、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需直接认定和审批确认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2、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确认)表》(一式3份),并提交本人学历(学位)证件、工作总结、经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审查表》等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确认)表》应包括本人基本概况;外语、计算机水平;学习培训及主要工作经历;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及工作成果。
3、考核工作由本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德、能、勤、绩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核方法由下而上地进行。考核结果应包括本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的考核鉴定意见;单位技术负责人、人事负责人签署的考核认定(确认)意见及审批机关意见。
五、认定(确认)权限
1、员级及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经考核合格后,由本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审核认定或确认,并归档。其中,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分离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批。
2、中级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经考核合格后,由本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本地省(市、区)电力人才评价指导分中心审批,并归档。其中,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分离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报本地省(市、区)电力人才评价指导分中心审批,同时报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备案。
六、《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核发
1、直接认定为员级及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其资格证书由本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自行核发,并盖本单位公章。其中,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分离的,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发盖章。
2、直接认定为中级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其资格证书由本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省(市、区)电力人才评价指导分中心核发,并盖公章。其中,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分离的,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省(市、区)电力人才评价指导分中心核发盖章。
3、审批确认资格的人员不再核发《国家电力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七、本办法试行后,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考核)期满的转正定级工作,仍执行工资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八、过去执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深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