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交通运输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11/11/22 | 颁布日期: | 2011/11/22 | 
            
          
         
        
          
            
              
                | 颁布机构: | 交通运输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11/11/22 | 
              
              	| 颁布日期: | 2011/11/22 | 
            
          
         
        
(厅函运〔201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以下简称《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做好达标车型核查及市场准入工作,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由于一些客、货运车型在达标车型基础上配置有变化,一些类型的特种作业车和工程用车等需申办营运手续,车型核查工作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核查工作规范》一并贯彻执行。
  一、道路运输特种车型的核查要求
  特种作业车及工程用车,因具有特殊结构、特殊作业装置或在特殊工况下运行,一般不以运输货物为主要使用方式,也无法达到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特种作业车及工程用车申办《道路运输证》的,应先按照《核查工作规范》的要求检索《达标车型表》,并按规定程序核查。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道路运输车辆特种车型表》。车辆型号在《道路运输车辆特种车型表》内的车型,不再核查车辆配置及参数,按《道路运输证》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道路运输车辆特种车型表》内的车辆,不予办理营运手续。
  《道路运输车辆特种车型表》由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受理申报和发布,车型涵盖范围主要包括:汽车起重机、油田车(如钻机车)、沙漠车以及全轮驱动车辆(如4×4、6×6、8×8的牵引车、自卸汽车)等。
  二、客车达标车型参数的判别
  (一)客车载客人数的核定。
  对客车各项参数与配置(除载客人数以外)均与对应达标车型一致的,载客人数以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所公布对应车型的座位数为限。载客人数不多于对应评级客车座位数的,核查结果判定为合格,并在核查检验单上注明车辆实际座位数。
  (二)空调配置情况不同客车的判定。
  对客车车型一致、其他各项参数与配置均与对应达标车型一致,而因未配置空调使得车辆整备质量和车辆高度小于原参数值的,核查结果判定为合格。
  三、货车达标车型参数的判别
  (一)驾驶室型式不同货车的判定。
  对货车车型一致、各项参数与配置(除车辆高度以外)均与对应达标车型一致,而因选装不同型式驾驶室(如高顶、半高顶或平顶驾驶室)致使车辆高度不一致的,应参照达标车型表内对应车型的照片来判定。驾驶室型式与照片样式相符的,判定为合格。
  (二)导流罩配置不同货车的判定。
  对货车车型一致、其他各项参数与配置均与对应达标车型一致,而因选装空气导流罩使得车辆高度值大于原参数值的,核查结果判定为合格。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