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水行业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评价办法

颁布机构: 天津市其他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5/11 颁布日期: 2011/05/11
颁布机构: 天津市其他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5/11
颁布日期: 2011/05/11
(津水发〔2011〕7号)   为执行《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DB/T29-98-2010),在新水务体制下,做好对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工作的监管与考核,特制定供水服务评价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全行业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供水行业经营服务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创建文明行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评价范围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行政许可,提供供水服务的城镇供水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   取得特许经营权,尚未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行政许可的供水单位,按照本评价办法执行。   三、评价组织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的评价工作包括年度评价和季度考核。年度评价由天津市水务局责成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季度考核由市、区县供水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   四、评价依据   《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DB/T29-98-2010)   五、评价原则   1、全面评价原则。原则上将全部标准内容纳入评价范围,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   2、公开评价原则。服务标准、评价办法、评价细则要向供水单位和社会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3、科学评价原则。在评价机制和评分标准上科学公正。   4、鼓励先进原则。将评价工作与供水服务监管和评估相结合,将评价结果和评选行业先进单位相结合,营造创优争先的氛围。   六、评价内容   将《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标准》的全部内容纳入评价范围。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供水质量;(二)供水压力;(三)抢修维护;(四)营业服务;(五)信息服务;(六)服务形象;(七)热线投诉;(八)应急预案;(九)评价体系。   七、评价周期   每年前三季度结合实际对服务标准有关内容进行季度考核;每年第四季度对供水单位服务工作进行年度全面评价。   八、评价步骤   (一)做好季度考核工作。市、区县供水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见附件)对管辖范围内供水单位进行季度考核,季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季度末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评价,权重为30%。   (二)供水单位自我评价。每年第四季度,供水单位应当依照《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开展年度自我评价,并于年度评价前向市供水管理处提交年度自评报告。   (三)年度评价。按照《天津市城镇供水服务评价细则》进行年度评价,并结合前三季度考核情况出具评价意见,权重为70%。   九、评价档类划分   评价工作实行百分制,分为四个档次:96-100分为优秀,90-95分为达标,85-89分为基本达标,84分以下为不达标。   十、年度评价结果运用   1、评价结果由市水务局上报市政府,并抄送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2、评价结果作为命名供水行业服务先进单位的依据;   3、评价结果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反馈供水单位;   4、对评价不达标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涉及违法的,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天津市水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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