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深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0/26 颁布日期: 2011/10/26
颁布机构: 深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深圳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0/26
颁布日期: 2011/10/26
(深发〔2011〕23号 2011年10月26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总量,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打造“深圳质量”,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更加切实的政策措施,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更加严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   2.目标任务。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力争全市各类安全事故数量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各项相对指标控制水平处于全省、全国前列,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在全国大中城市中率先建成安全发展型城市,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   3.推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辖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统筹指导职责,并对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行业或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4.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经常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各区区委常委(新区党工委)会议每半年、各街道党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区(新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区政府(管委会)常务副职担任;各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办事处排名第一的副职担任。   5.加大党委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党委各工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并适当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考核中所占权重,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战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的公益宣传。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参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6.落实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必须由班子成员担任,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协调和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有效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加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监察作用,完善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强化责任考核制度、警示约谈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事故查处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8.强化政府绩效评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的权重,完善评估考核办法,更好地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   9.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市委、市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新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各区(新区)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10.建立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安委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研究制定。各级组织、宣传、综治、机关工委、人事、工会等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先评优和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重要考量指标之一,征求安监部门的意见。   1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或者一年内区(新区)发生一宗重大以上事故或两宗以上较大事故的、街道发生一宗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不得提拔任用、晋升奖励工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经事故调查发现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落实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要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等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企业有人管安全、管得住安全。   1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企业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建立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应急设施设备保障。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质,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1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约谈制、“黑名单”制和市场禁入等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造成责任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基础,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五、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15.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市、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整体推进。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中应同步把安全生产纳入其中,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要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持续改善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   16.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紧密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修订完善深圳市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和规章,着力推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企业安全准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中介机构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立法,并及时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安”,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和廉洁执法。   17.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加大财政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发挥公共财政对安全生产的杠杆作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安全生产公共宣传、教育、培训,城市风险评估、隐患整治,引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推广等方面的投入。全面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按规定提取、使用工伤预防费。   18.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重特大事故预警预防、应急救援、事故分析处理技术和装备科技攻关,推广安全科技先进成果,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以科技引导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19.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管理创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管理,构建新时期安全生产多元治理格局。促进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建设,培育各类从事安全管理、安全服务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拓展安全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职业安全与健康。   20.加强公众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强化公众安全宣传教育,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创建国际安全社区。办好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实景模拟教育基地,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发挥市安委办“12350”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电话的作用,激发广大市民参与安全管理的热情,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各区(新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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