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饮用水源地(于桥水库)蓝藻暴发水厂应急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天津市其他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9/21 颁布日期: 2011/09/21
颁布机构: 天津市其他机构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9/21
颁布日期: 2011/09/21
(津水综〔2011〕20号)   为贯彻市水务局《天津城市饮用水源地(于桥水库)蓝藻暴发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提高我市水厂应对蓝藻暴发的处置能力,按照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于桥水库蓝藻暴发应对工作的通知》(津水资[2010]13号)精神,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净水技术指导手册》,特制定《天津城市饮用水源地(于桥水库)蓝藻暴发水厂应急实施方案》。此方案为蓝藻暴发水厂应急实施方案。 1 应急响应组织与职责   1.1 应急供水组构成   根据《预案》,应急供水组由市供水管理处、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天津通用水务有限公司、天津中法芥园水务有限公司、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水业集团公司、塘沽中法供水公司、泰达自来水公司、汉沽龙达水务公司、大港油田供水公司、天津水质监测网(包括天津监测站、滨海水质监测站、大港油田水质监测站、滨水水质监测站)、塘沽中法供水公司水质检测中心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1.2 应急供水组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蓝藻暴发水厂应急处理方案;做好城市供水减量情况下的应急供配水方案的编制、报审及实施工作;负责城市集中供水设施取水口水质应急监测和水质信息上报工作;做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取水、水处理及供给工作;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综合分析、风险评估。 2 监测与预警   2.1 预警监测期   根据蓝藻生长规律和季节气候特点,6月1日-10月15日为预警监测期。   2.2 水质监测   按照《预案》要求,预警期内在天津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管理中心对于桥、尔王庄水库原水水质监测的基础上,市供水管理处组织天津水质监测网及有关单位化验室,采取错峰监测,增加对于桥水库或尔王庄相关泵站输出原水水质的监测频率,为水厂采取水处理应对措施提供基础数据。相关供水单位化验室在日常原水水质检测基础上要增加对水厂预沉池或进水口的藻细胞密度、叶绿素a等指标的检测频率。监测项目:臭和味、氨氮、高锰酸盐指数、藻细胞密度、叶绿素a、藻类优势种群、微囊藻毒素-LR、总氮、总磷、水温、pH、溶解氧。   监测频次:6月和10月份,对于桥水库或尔王庄有关泵站输出原水水质每半月监测1次,水厂预沉池或进水口每周监测1次。7月-9月份,对于桥水库或尔王庄有关泵站输出原水水质每周监测1次,水厂预沉池或进水口每周监测1次。如蓝藻暴发呈上升趋势,应适当增加监测和检测频率。   2.3 数据上报   天津水质监测网及有关单位化验室监测的数据于采样次日下午17时前上报市供水管理处。上报内容主要包括:采样的时间、采样点、监测项目和监测数据及发展趋势的评估。   2.4 供水水质例会   预警期内,市供水管理处每月组织一次供水水质例会,根据蓝藻状况,围绕供水水质就水厂水处理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应急供水组各成员单位参加,邀请天津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管理中心等单位参加。供水水质例会可根据原水水质状况随时召开。   2.5 预警通报   市供水管理处在天津市水文水资源勘测管理中心监测数据基础上,对天津水质监测网及有关单位化验室的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供给各供水单位。如相关指标达到应急响应一般、较大级别的,要形成监测预警报告报市水务局蓝藻应对办。 3 应急响应程序   3.1 信息上报   蓝藻暴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自下而上,依次为:事发所在供水单位(包括水厂及水质检测部门)、区县供水管理部门、市供水管理处、市水务局蓝藻应对办、市水务局领导,经市水务局领导批准后,报市应急办。   3.2 级别确定   应急响应级别应根据蓝藻暴发程度确定。重大级(Ⅰ)响应由市应急办确定;较大级(Ⅱ)和一般级(Ⅲ)由市水务局蓝藻应对办确定。   3.3 指令下达   重大级(Ⅰ)应急响应指令由市应急办下达,较大级(Ⅱ)和一般级(Ⅲ)由市水务局蓝藻应对办下达。   3.4 组织实施   按照市应急办或市水务局蓝藻应对办下达的应急响应级别指令,应急供水组组织供水单位和水厂启动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措施   4.1 一般级(Ⅲ)   4.1.1 于桥水库库区水体局部出现较大面积的蓝藻分布,分布面积介于库区水面的10%至20%(人工巡视辅助卫星遥感),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藻细胞密度介于4000万至10000万个/升,其中优势种群微囊藻的比例介于30%至50%;叶绿素a含量介于0.04至0.06毫克/升,碱度低于100毫克/升,pH值超过9.0,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应急供水组召开会议,研究和制定水厂应对方案和措施,指导水厂生产运行。   4.1.3 各单位领导及生产技术人员要加强对水厂运行工况的指挥调度与巡查,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应对方案及措施的落实。   4.1.4 各供水单位在对原水日检9项指标基础上,增加对水厂预沉池或进水口藻细胞密度、叶绿素a、总碱度、pH等重点指标的检测。   4.1.5 原水水质出现臭和味,在水厂预沉池或进水口处,投加粉末活性炭等预处理药剂,为后续水处理创造条件。   4.1.6 根据蓝藻暴发趋势,各水厂采取预氧化和强化混凝措施,保证蓝藻去除效果和水质达标。   4.1.7 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艺水由每2小时提高到每小时检测1次。增加对出厂水和管网水浑浊度、臭和味指标的检测频率。   4.1.8 各供水单位应根据水厂的水处理工艺,科学筛选药剂,并做好药剂、消毒剂的储备,满足生产需求。   4.2 较大级(Ⅱ)   4.2.1 于桥水库蓝藻中度暴发,分布面积介于库区水面的20%至40%(人工巡视辅助卫星遥感),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藻细胞密度介于10000万至15000万个/升,其中优势种群微囊藻的比例介于50%至80%,且水体出现臭味;叶绿素a含量介于0.04至0.06毫克/升,碱度低于100毫克/升,pH值超过9.0,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2.2 按照市水务局蓝藻应对办统一部署,各供水单位、天津水质监测网全员上岗,主要领导组织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24小时带班。   4.2.3 应急供水组召开会议,分析原水水质状况,研究并启动水厂水处理应急措施,根据需要由市供水管理处组织专家组到相关水厂指导运行。   4.2.4 根据市水务局水源调度情况,市供水管理处适时组织天津水质监测网及有关单位化验室,对于桥水库或尔王庄相关泵站输出原水监测点位的水源藻细胞密度、叶绿素a、总碱度、总氮、总磷、pH等指标进行检测,为供水单位调整水处理工艺提供有关数据。   4.2.5 各供水单位在每日检测原水藻细胞密度、叶绿素a、总碱度、pH的同时,增加浑浊度、臭和味的检测频率,随时掌握原水水质变化,指导生产运行。   4.2.6 强化工艺处理,通过预氧化、调整pH值、投加铁盐或铝盐混凝剂、投加HCA高分子助凝剂等方法强化混凝效果。在预沉池或进水口投加粉末活性炭等预处理药剂,并可在水处理过程中二次投加粉末活性炭,以保证供水水质。   4.2.7 加强水质控制,工艺水每小时检测1次,在出厂水日检9项基础上,增加管网水浑浊度、臭和味等重点指标的检测频率。   4.2.8 当原水水质污染严重,限于条件必须加以利用时,作为应急措施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经批准对浑浊度、耗氧量指标适当放宽。   4.2.9 市供水管理处适时组织天津水质监测网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抽检。   4.2.10 为保证供水水质而造成水厂水量减少,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时,根据城市用水结构和各行业用水量的实际情况,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供水单位应提出水量压减后的供水方案,报市和区县供水管理部门,经批准后实施。   4.3 重大级(Ⅰ)   4.3.1 于桥水库蓝藻严重暴发,分布面积大于库区水面的40%(人工巡视辅助卫星遥感),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藻细胞密度大于15000万个/升,其中优势种群微囊藻的比例大于80%,且水体出现恶臭;叶绿素a含量大于0.06毫克/升;微囊藻毒素-LR大于0.001毫克/升,已无法作为饮用水水源;由市应急办启动《天津市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3.2 市水务局蓝藻应对办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启用杨庄截浅水库、西龙虎峪、海河、水上公园、北塘水库、备用井及黄河等应急备用水源。市和区县供水管理部门,各供水单位及天津水质监测网全员上岗,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工作。   4.3.3根据市水务局Ⅰ级响应水源调度方案,应急供水组召开应急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水厂水源切换工作。   4.3.4如于桥水库需停止供水,根据市水务局水源调度方案,市供水管理处要提前组织有关监测站及供水单位对拟切换应急备用水源的29项指标及藻细胞密度、叶绿素a、总碱度等进行检测,各供水单位针对拟切换的原水做好混凝试验,确定水处理方案。   4.3.5各供水单位根据新的水处理方案做好药剂储备,同时对拟启用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使其处于热备状态。   4.3.6各供水单位按市水务局原水调度指令,由引滦原水切换为应急备用水源。   4.3.7 各供水单位及水厂根据不同原水水质,启用新的水处理方案,并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根据需要可在预沉池或进水口投加粉末活性炭等预处理药剂,并可在水处理过程中二次投加粉末活性炭等,保证供水水质。   4.3.8 原水切换初期,各供水单位增加对水厂出厂水9项、管网水7项指标检测频率。水厂工艺运行基本稳定后,对出厂水常规指标进行检测。   市供水管理处适时组织天津水质监测网对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进行抽查。   4.3.9 当原水水质污染严重,限于条件必须加以利用时,作为应急措施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经批准对浑浊度、耗氧量指标适当放宽。   4.3.10 为保证供水水质而造成水厂产水量减少,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时,根据城市用水结构和各行业用水量的实际情况,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县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供水单位应提出水量压减后的供水方案,报市和区县供水管理部门,经批准后实施。 5 应急专家组   市供水管理处负责组织建立水厂应急专家组,应急专家组由我市供水行业有关专家及大专院校教授组成,对水厂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各供水单位均组建应急抢险队,既负责本单位应急抢险工作,并根据上级指令承担全市供水行业的应急抢险任务。   6.2 物资保障   各供水单位根据应急需要进行物资储备。市自来水集团所属津水配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净水剂、消毒剂等所需物资的储备工作。市和区县供水管理部门定期对物资储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应急终止   引滦原水水质恢复正常,按照市应急办或市水务局蓝藻应对办指令,水厂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七日内,各供水单位向所在区域的供水管理部门提交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并报市供水管理处。经市供水管理处汇总分析后,报市水务局蓝藻应对办。 天津市水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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