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8/30 |
颁布日期: |
2011/08/30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8/30 |
颁布日期: |
2011/08/30 |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质安〔2011〕859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文件精神,市建设和交通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各施工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每月公开考核结果,上报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带班交接记录;
2、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
5、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带班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考核;
2、施工方案中制定有针对性、指导性、有效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全面,有针对性,落实班前教育制度,双方签字;
4、对排查出的隐患定人、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并记录;
5、其他规范标准要求的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离开和回到施工现场要做好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市和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