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专项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5/26 颁布日期: 2011/05/26
颁布机构: 南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宁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5/26
颁布日期: 2011/05/26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供水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1〕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市供水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城市供水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分类分级事故等级及标准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2 工作机构与职责   2.3 成员单位与职责   2.4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5 现场救援专业组及职责   3.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控机构   3.2 检测网络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信息报告   4.3 响应措施   4.4 指挥协调   4.5 新闻发布   5.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5.2 事故调查   5.3 总结建议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运输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经费保障   6.7 宣传教育   6.8 预案演练   6.9 监督检查   7.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7.4 预案的生效   1.总则   1.1目的   为做好南宁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各部门、供水企业及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1.2.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供水企业为主体,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公共供水系统因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县及厂矿企业自建供水单位应制定相应预案,并接受市政府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组织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发生大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传染性疾病爆发;   (7)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1.5分类分级事故等级及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别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其标准为:   (1)特大事故(Ⅰ级)红色:是指取水口上游水源被污染,按常规处理不能保证水质达标,城市5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48小时以上;预测被污染的河水4小时内将到达三津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并且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国家标准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2)重大事故(Ⅱ级)橙色:是指突发性事件造成净水池被污染或水厂设备故障以及造成供水管网设施发生故障,导致3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预测被污染的河水24小时内将到达三津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并且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饮用水卫生国家标准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警戒状态。   (3)较重事故(Ⅲ级)黄色:是指突发性事件造成供水管网设施发生故障,导致20000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南宁上游邕江(含左、右江)河段因上述原因发生突发性严重水质污染事故,预测被污染的河水到达各水厂取水口河道断面,经处理后的水质不能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城市供水立即进入预警状态。   (4)一般事故(Ⅳ级)蓝色:是指突发性事件造成供水管网设施发生故障,导致5000户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城乡建委主任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城乡建委、发改委、规划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商务局、环保局、卫生局、水利局、气象局、城管局,南宁供电局、南宁海事局和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未在本市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   (2)指挥和协调全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处置。   (3)拟定全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总结全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对相关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   (5)视情况派出指导组对事故发生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直接指导或支援。   (6)组织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7)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报、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8)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9)负责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   (10)指导供水突发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2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城乡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建委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城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组成。   2.2.2主要职责:负责与市应急管理机构及有关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负责与市政府、自治区住建厅等上级部门联络;负责安排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市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审查城市供水重大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市范围供水应急知识宣传;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市供水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城乡建委:及时了解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故情况,判定事故等级,启动城市供水重大事件应急工作预案,报送指挥部批准后执行;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组织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对市管道路、排水设施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协调事故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   (2)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险情、抢救应急工作的宣传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市内各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帮助协调市外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安排事故发生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4)市规划局:负责事故发生后城市供水重建规划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部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车辆运送城市供水抢险应急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6)市财政局:负责供水事故应急资金的筹措、安排和拨付。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参与抢险救援,维护事故区域的秩序,协助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8)市安监局:负责组织供水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9)市民政局:在重大灾害面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接收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   (10)市商务局:负责做好事故区急需物资的供应工作。   (11)市环保局:负责做好事故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事故伤病人员。   (13)市水利局:负责城市供水重大事故涉及的水利防洪工程的协调、调度和水情、汛情的预警、监测,修复毁坏的水利工程。   (14)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15)市城管局:负责帮助事故区抢险救灾,协助公安机关维持事故区社会治安。   (16)南宁供电局:负责事故区供电设施的抢修,保证事故区正常供电和抢险照明的需要。   (17)南宁海事局:负责对城市供水水源地水上安全的维护和防污工作,保证城市供水水上、水下取水设施免受船泊损坏及取水处水域免受船泊垃圾污染。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置。   2.4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4.1市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成员由供排水、环保等关专家组成:   李伟雄广西住建厅城建处高级工程师   韦永平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   贝德光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翁维满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陈永青广西综合设计院高级工程师   陆际汉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高级工程师   吴赳赳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高级工程师   2.4.2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指挥部的指派,对供水企业供水设施发生的重大事故实施技术支持。   2.5现场救援专业组及职责   市供水抢险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紧急抢险抢修组:由公安和海事、城管、水利、交通、供电、城乡建设及供水企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动员受事故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人员避难疏散;   (2)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工程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供应安全;   (3)对已经发生事故或者可能引发的其它“次生事故”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治安交通保障组:由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维持事故区社会治安;   (2)维护交通秩序,以确保抢险工作顺利进行为前提,视情况对通往事故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和车辆分流。   救援救助组:由民政、商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市的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确保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   (2)负责应急物资的紧急调配和供应,设置应急物资发放点。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2)监测事故区的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发改、财政、民政、水利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事故调查监测组:由城乡建设、安监、水利、气象、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1)调查、核实事故发生的时间、位置、已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类型、规模、潜在的威胁和影响范围以及事故成因和诱发因素;   (2)组织事故监测,实时掌握事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事故发展趋势;   (3)根据事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抢险指挥小组。   (4)监督管理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   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城乡建委、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以及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及时对公众发布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及抢险采取的得力措施及其进展情况,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城乡建设、卫生、发改、规划、财政、民政、水利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1)供水重大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清理现场,迅速修复受损设施,指导、帮助事故区恢复生产;   (2)负责安排事故发生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   (3)负责事故发生后城市供水重建规划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控机构   市城乡建委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预警工作,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宁监测站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验、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   各供水企业应时刻做好应对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准备,并与日常工作结合,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水平。   3.2检测网络   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南宁监测站组成监测网络,按《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1)城市供水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供水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应立即拨打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电话(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市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2)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在接到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报警后,要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和通知市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供水企业。在市应急指挥部发出指令前,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按应急预案行使应急指挥权限,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城乡建委应迅速组织力量核实突发事故情况,对突发事故等级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城乡建委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市城市供水专项应急预案。与此同时市城乡建委应迅速组织、安排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好交通疏导工作。   (4)Ⅲ级(含Ⅲ级以上)的供水事故发生后,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有关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需拍照、摄影记录的必须经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批准。   4.2信息报告   4.2.1城市供水发生等级事故后,供水企业应立即报告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其他部门接到报警,应立即通知市城乡建委,同时直接报市政府。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供水应急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供水事故现场,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市城乡建委应随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4.2.2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及发生时间、地点;   (2)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造成水源污染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造成水源污染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造成水源污染的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2.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值班制度,确保信息联络畅通,24小时对险情进行预警和监测。   市应急联动中心电话:110、119、120、122   市委值班室电话:2805641、2804159、2621385(传真)   市政府值班室电话:5535868、5533393、5530598(传真)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局)值班电话:5530735(传真)   市监察局电话:2803322   市城乡建委电话:5521500、5521557(值班)、5521543(值班传真)、5521555(传真)   市工信委电话:5530158、5530666(传真)   市公安局电话:5878110(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891000(传真)   市质监局电话:2804844(传真)   市卫生局电话:5766835(传真)   市城管局电话:5530290、5531247(传真)   市环保局电话:5309013   市水利局电话:3132305、3126212、3129188(传真)   南宁海事局电话:4800055   市委宣传部电话:5525780、5525781(传真)   市民政局电话:2804054(传真)   兴宁区人民政府电话:3290242、3290241(传真)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电话:3102216、3134011传真)   青秀区人民政府电话:5566000、5566001(传真)   邕宁区人民政府电话:4712287、4722015(传真)   江南区人民政府电话:4819163、4826077(传真)   良庆区人民政府电话:4508769、4508820(传真)   高新区管委会电话:3836393、3836225、3827201(传真)   经开区管委会电话:4516022、4516162(传真)   相思湖开发区管委会电话:3279800、、3279835、3279811(传真)   青秀山管委会电话:5560611、5560660(传真)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2430765   市卫生监督所电话:2412547   市环境监测站电话:2822124   市公安消防支队电话:2800032   市总工会电话:2810260、2817591、2804112(传真)   南宁供电局电话:4992901、4992902、4992911、4914425(传真)   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话:4816958、4882868、4882898(传真)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公司电话:4816850、4820992(传真)、4856824(传真)、24小时供水服务专号96332   南宁市大沙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电话:4500733(值班)、13978788615(周总经理)   南宁市峙村河水库管理所电话:3134242(值班)、3122032(传真)、韦象山(管理所副主任)   18977181283、钟东(工程股副股长)13978678971、卢艺(水厂厂长)13014918635。   4.3响应措施   4.3.1当发生特大事故(Ⅰ级)时,采取的措施:   (1)由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南宁市城市供水专项应急预案》,并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供水状态;各应急小分队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2)在污染物到达各水厂的取水口前2小时,依次关闭各水厂河边取水泵房。   (3)全市取用井水单位的自备水源单位开足设备,保证供水,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国家城市供水监测网南宁监测站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4)停止供应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关闭相关给水阀门;限制工业用水。   (5)对南宁市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统一调配,考虑从柳州、桂林等城市调运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   (6)各媒体加强宣传节约用水。   (7)应急期第一天各水厂尽量减少供水,保持清水池水位;居民可使用自备容器的储水。   (8)根据街道给水管网分布情况,市区内实行分时段分片或分街道供水。   (9)局部地区用消防车运水,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   4.3.2当发生重大事故(Ⅱ级)时,采取的措施:   (1)由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南宁市城市供水专项应急预案》,并宣布城市供水进入应急警戒状态;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2)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应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利用自备的高位水池、集水池、自备容器等设备储水。   (3)限制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削减市各级工业开发区的工业用水。   4.3.3当发生较重事故(Ⅲ级)时,采取的措施:   (1)由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南宁市城市供水专项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立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待命。   (2)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判明事故性质、污染程度以及污染物到达我市水厂取水口的时间,以最快时间将分析报告递交指挥部。   (3)应急供水指挥机构相关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指挥部和上级指示。   (4)水质监测小组动态跟踪监测污染带的流动情况,加强对邕江上游水质的检测。   (5)供水企业各水厂满负荷运行以最大能力供给自来水供用户储水。   (6)将南宁市七个水厂的清水池、加压站清水池升至满水位运行。   为了实现应急供水期间的水资源共享,统一供水,应立即打开市政供水管网与峙村河水厂、老虎岭水厂、龙潭水库、蒲庙水厂和大沙田水厂等管网连通阀门,并启动龙潭水库农灌渠至三津水厂提升池的引水应急工程,以确保应急供水水量和水质。在正常供水时,连通阀门关闭,若发生应急供水状态,立即打开管网阀门,实现管网连网供水。同时,在应急供水期间,为保证全市的有效供水,所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用户也须对外供水。市水利局及时提供所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用户供水能力方面的相关材料,以便在应急供水状态下在全市范围内对供水进行统一调度管理。   4.3.4当发生一般事故(Ⅳ级)时,采取的措施:   供水主管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及时向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与供水企业组织开展抢修工作,指挥部适时安排专家组到现场进行指导。   4.4指挥协调   (1)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各专业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2)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态势,协调指挥抢险救援,主要内容有: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联系相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市政府提出对策方案;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4.5新闻发布   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和新闻的发布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由指挥部和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以确保信息正确、传递及时,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经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通过水源监测确认后,市指挥部根据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宣布应急预案终止,及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报告,并通知公众。   5.2事故调查   5.2.1由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由城乡建设、环保、安监、水利、卫生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20个工作日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包括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内容,上报市政府以及自治区住建厅。   5.2.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5.3总结建议   5.3.1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3.2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向市政府和自治区住建厅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供水的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1.1市城乡建委、各供水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富有经验的抢险队伍,负责本部门管辖的供水抢险抢修工作。   6.1.2抢险人员:具有丰富施工及抢险经验的管理人员;具有两项以上特种操作技能的工人,包括电工、电气焊工、管道工等人员。   6.2技术保障   为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市规划设计院、供水企业为应急状态提供技术支持。   6.3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的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4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5物资保障   预案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供水企业配齐抢险物资、机械设备、机具、车辆等,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凡抢险紧急调用的物资、器材,经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按“先处置、后结算”的要求进行抢险、救助,所发生的费用在抢险完毕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6.6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经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6.7宣传教育   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城市供水预防、抢险知识的宣传,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督促和教育城市供水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加强对抢险队伍的救援培训。预案相关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指挥部宣传培训计划开展应急抢险法律法规及节水常识的宣传普及。   6.8预案演练   为确保预案的完善,真正做到能快速、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排险工作,在本预案公布实施后,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全市演练。各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演练计划并向市指挥部备案,有计划织开展应急抢险演练。   6.9监督检查   市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水企业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附则   7.1管理与更新   市城乡建委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该预案编制完成后,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报批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预案文本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供水企业应参照本预案编制本部门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城乡建委备案。   7.2奖励与责任   市政府对在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城乡建委制定并解释,本预案所涉及的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制定本部门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7.4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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