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7/25 颁布日期: 2011/07/25
颁布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7/25
颁布日期: 2011/07/25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环[2011]208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近期,各区县环保局对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开展了排查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有部分企业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未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整治要求全面系统开展工作。为确保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必须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督促辖区内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认真开展污染整治工作,确保到2011年底前完成污染整治并通过验收。   二、督促企业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和我市《关于贯彻落实环保部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渝环发〔2011〕64号)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方案应详细阐述企业基本情况及整治对策(参照附件一)。于2011年8月10日前报送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审核备案,并同时报市环保局。   三、各区县(自治县)要编制本辖区的综合整治方案,并于2011年8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   四、实行半月报制度。从2011年7月30日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于每月15日和30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治工作半月进度表(见附件二),直至该区县(自治县)整治工作通过市里验收。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胡刚 89031790,电子邮箱:cqgf@vip.163.com   附件一:方案应详细阐述企业基本情况及整治对策(略)   附件二:整治工作半月进度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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