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6/28 |
颁布日期: |
2011/06/28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6/28 |
颁布日期: |
2011/06/28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环发[2011]64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防止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领会《通知》精神
《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体现。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铅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及再生铅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监管,分类实施整治
进一步加大对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的执法力度,根据辖区内企业基本情况,分类实施整治。
(一)依法实施关闭
对不能满足国家有关规定,且企业无能力实施整治的,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立即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于2011年7月底以前依法完成有关关闭程序。
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其关键生产设备必须全部拆除,危险废物必须得到有效处置,并及时完善相应的法律文件,同时要督促供电部门落实断电措施,督促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防止其死灰复燃。
(二)督促企业分类实施整治
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在建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已投入生产的,立即停止生产。对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现有企业,限于2011年6月底前进行停产整治。
对不能依法落实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限于2011年6月底前进行停产整治;对未确定防护距离或防护距离不能满足《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89)的企业,限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环境风险评估,科学确定防护距离。
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一律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的,2011年7月底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对停产整治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通过验收以前不得恢复生产;对擅自恢复生产的、假停产真生产的,一律予以重处。对2011年底前未能完成整治的企业,一律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三、落实责任,强化企业管理
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作为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督促企业全面落实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一)要每两年对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开展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2011年内完成首次审核。
(二)要督促企业于2011年年底前安装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企业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前,应督促其具备完善的自行监测能力,立即建立铅污染物的日监测制度,从2011年7月起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督促企业于2011年7月底前将其在线监测运行现状或日监测方案、监测任务承担机构(可以委托有重金属监测能力的检测单位)情况、监测开展情况报送当地环保部门,未能按期开展监测工作的一律停产整治。
(三)督促企业规范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污泥以及接触铅烟铅尘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等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转移审批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四)督促企业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上年度企业环境报告书,公布铅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四、建立机制,加强信息报送
区县环保部门发现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铅污染事件的,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贯彻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20号)确定的相关职责及时开展预防、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每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