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天津市规划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5/01 |
颁布日期: |
2011/04/21 |
颁布机构: |
天津市规划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天津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5/01 |
颁布日期: |
2011/04/21 |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规法字[2011]302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4月14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规划证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证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分)局和各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内容:
(一)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过程检查;
(二)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通知书》,并要求建设单位签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施工计划制定跟踪检查计划。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施工计划,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调整后的施工计划。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结合跟踪检查计划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售楼处和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现场悬挂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平面位置)、基础(平面位置)、墨线、地下主体、正负零、地上主体,外檐装饰;
(二)市政管线工程:管线平面位置和管线规格以及塔(杆)位、地下管线覆土深度、架空线高度等;
(三)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平面位置、宽度、横断面形式、承台平面位置、路面高程、梁底标高等;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在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线部位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做书面审核,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围护结构、基础、墨线、地下主体各层工序开工前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测绘单位和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实施动态检查,并由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挖槽后和覆土前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测绘单位和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实施动态检查,并由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分期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地下空间项目提交地下空间竣工复核报告);
(三)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四)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纸质及电子版现场实景照片、交验标准地名证书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建成情况进行实测。《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现状地形和各项技术指标。竣工总平面图中标注的所有尺寸均为满外尺寸(包括保温层和外装饰层),标注位置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相对应。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
1、规划总平面:包括用地范围、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库)、出入口位置、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2、技术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3、建筑单体: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层高、外檐装饰、内部平面布置、建筑面积等;
4、应拆除或者保留的建筑物情况;
5、建设用地范围内(含界外处理范围)临时建筑情况;
6、建设用地范围内(含界外处理范围)违法建设情况;
7、设置和使用标准地名情况。
(二)市政管线工程
1、管线规格、平面位置、覆土深度、塔(杆)位;
2、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三)市政交通工程
1、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宽度、承台平面位置;
2、路面标高、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查验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的,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进行查处。建设单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规划验收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标注违法建设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墨线复核实测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施工过程规划测量和竣工规划测量,并编制相应测量技术报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规监字[2008]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