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实施《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12/18 |
颁布日期: |
2009/11/18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12/18 |
颁布日期: |
2009/11/18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防治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现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规程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
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防治污染设施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办理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手续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污染控制处负责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工作,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现场检查工作。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受理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开办理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开审批结果。
第五条 申请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提供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 办理防治污染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审批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防治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申请;
(2)企业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防治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的理由,以及防治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后的替代措施等说明材料;
第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件通知书。
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受理材料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至污染控制处。污染控制处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市环境监察支队将现场检查记录移送污染控制处。
污染控制处经办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和市环境监察支队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经污染控制处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局长签发。
第八条 防治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审批意见。因其他原因,需延长时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局长同意后,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污染控制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前1个工作日将签发的审批意见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服务中心的规定,公示审批结果。审批意见应当书面形式载明具体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运、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