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沈阳市城建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2/25 颁布日期: 2011/02/25
颁布机构: 沈阳市城建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2/25
颁布日期: 2011/02/25
沈阳市城建局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市市政工程使用材料的监督管理,规范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明确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使用单位责任,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及为市政工程提供材料的生产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主要是指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级配(砂砾)碎石、混凝土路面砖、商品混凝土和排水管材等直接影响市政工程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的市政材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市政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及监督备案材料在市政工程中的使用。   第四条 凡在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登记备案的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市政工程材料允许在市政工程中使用,未登记备案的禁止在市政工程中使用。   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向使用单位出示《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证明》。已备案的市政工程材料进场后仍需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向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使用登记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使用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市政材料,还须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产品执行标准;   (五)有效期内产品检测报告。   沥青混凝土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两个月;水泥稳定(砂砾)碎石、混凝土路面砖、商品混凝土、排水管材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满后,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应向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新的检测报告。   第六条 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已递交申请的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备案。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生产设备情况、生产监控情况;   (三)试验室资质及检测设备、实验人员的资格;   (四)产品在市政工程中的使用情况 ;   (五)各种质量认证证书及其它须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市政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产品品种等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到试验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随时对登记备案的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及相关检测报告、所供应的市政工程材料在工程中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沈阳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定期向市政工程相关单位及媒体公布登记备案的市政工程材料企业名录。   第十条 市政工程材料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已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追查产生问题的原因。因市政工程材料问题造成的,依法追究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的责任;因施工环节问题影响工程质量的,依法追究工程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登记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并向社会及媒体公布。   (一)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同类工程材料在材料检测中连续2次不合格或监督抽检不合格,复验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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