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心城区内高层建筑上设置铁塔的规定

颁布机构: 沈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1996/09/22 颁布日期: 1996/09/22
颁布机构: 沈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1996/09/22
颁布日期: 1996/09/22
沈阳市中心城区内高层建筑上设置铁塔的规定  (沈政发[1996]2号 1996年9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保护城市景观,依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系指八层(含八层)或24米以上的建筑物。   本规定所称铁塔系指架设超短波无线电天线铁塔(以下简称通讯铁塔)、电视共用接收装置铁塔、避雷设施铁塔。   第三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系指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468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通讯铁塔(包括地面和高层建筑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凡在高层建筑上设置电视共用接收装置铁塔、避雷设施铁塔,必须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铁塔:   (一)可以利用周围既有铁塔的;   (二)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   (三)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   (四)接城市规划要求不可设置铁塔的特殊地段,特殊建筑物上。   第五条 高层建筑上设置铁塔应采用隐避式,用造型美观的装饰加以遮挡。   第六条 未经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市规划局同意擅自设置通讯铁塔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市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视其责任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予以处罚。   未经市规划局审批擅自设置电视共用接收装置铁塔、避雷设施铁塔的,由市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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